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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迎秋:混合所有制是生产力取得更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来源: 点击数:628次 更新时间:2014/11/12 13:57:36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自去年11月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其发展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混合所有制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潮流。当前,理论界关于混合所有制有哪些新的观点?目前我国是否具备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条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二者之间能不能理解为博弈的关系?仅仅把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的观点可不可行?针对这些新问题、新动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研究员。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核心和实质仍是股份制

  记者:当前关于混合所有制,许多专家学者都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您是如何理解混合所有制的?同其他概念一样,混合所有制有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刘迎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最早是在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但没有像十八届三中全会阐述得这样全面,部署实施的力度这样大。当时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是针对温州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的合理与合法性提出来的。在此之前,我国并无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其他国家也没有股份合作制这样的概念和表述,股份就是股份,合作就是合作,股份合作可以说是中国的一个创造。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前者更强调合作的一面,后者则比较关注产权的界定与共赢。

  在党的十五大之前,很多人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产权形式。十五大则澄清了这种模糊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十五大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在我国要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认识上的一个新突破和实践中的新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核心和实质仍然是股份制经济。从广义角度看,混合所有制表示的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特定产权组织与实现形态。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经济形态,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生活中产生了私人产权协同与融合的要求,从而导致股份制这样一种产权组织形式的产生。现代的股份制经济,本质上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它的发生和发展最终均源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按已故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逊所说,它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狭义角度看,混合所有制所表示的是一个企业(公司)能够容纳的多种产权组合方式和治理的机制安排。

  混合所有制经济相较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或私有制经济,是一种更能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更能综合不同所有制关系的比较优势,更能实现不同产权的整合与协作、制衡与激励、约束与发展,更能释放生产力和推动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发展的产权组合、经济组织方式。

  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需满足四个条件

  记者:您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目前我国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刘迎秋:混合所有制的实现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一定是一个逐渐探索和发展的过程。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产权明晰。

  我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第一,一定要能够保证同股同权。要达到同股同权的要求,社会就必须是法治社会,保证并尽可能做到经济行为有法可依,经济制裁要有法可循。也就是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混合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因为如果没有法治,法制不健全,法律不能得到严格执行,那么,即使不同产权能够被暂时“混合”到一起,最终也会因为同股不同权导致股份制经济实践的失败。

  第二,一定要有现代的、科学的公司治理和管理。现代的、科学的公司治理和管理,强调的是企业内部要在清晰界定所有权、支配权、经济权和剩余索取权基础上的治理和管理。即使“夫妻店”式企业,也要坚决做到“权责利”界限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制衡。当然,对于一个实行了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来说,其产权主体和经营主体是同一组人还是非同一组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与产权所有和经济决策相关的各种权利的界定与安排要十分清晰,产权所有者行使企业重大决策权,经营管理者即企业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主要执行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二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但其暗含的产权所有与经营关系不能混淆。

  第三,一定要有严格的内外监督。如上所述,企业内部监督是股份制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从企业外部角度看,一个社会性监督及其机制也同样是必需的。离开了这样的双重监督,混合所有制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

  第四,要有充分的开放性和可交易性。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单一公有制经济或私有制经济相比,差别虽然很多,但最关键的差别是产权组合机制的开放性和可交易性。这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即股份制经济能够长期适应生产力更大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法制还不健全;我国已经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市场还很不完善;我国已经是一个现代国家,但生产力还处于持续快速发展阶段,体制机制还有很多落后的方面迫切需要改革和进化。因此我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全面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条件的说法并非十分确切。应当看到,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是具备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条件,但还不具备完全的和充分的条件。一方面,国企改革还处于攻坚阶段,如何对国企进行分类改革,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究竟哪些是必须国家所有的,哪些是必须国有但不需要国营的,哪些是可以国有和民营的,哪些是可以转为纯粹民营的。只有首先搞清楚了这些基本分类,才能在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实现国有和非国有的混合。

  另一方面,非国有经济,除集体之外,又可以分为个体经济、私人企业经济、完全的自然人经济等形式。这些形式的非国有经济主体能不能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践,目前看,还存在一些需要破解的难题。

  混合所有制经济重点是“怎么混”

  记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点是“混”,您认为应如何解决好“怎么混”的问题?

  刘迎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本基石是产权的有效组合。这里的产权有效组合,既可以是法人产权与法人产权的组合,也可以是自然人财产支配权与自然人财产支配权的组合,还可以是法人产权与自然人财产支配权的组合。这中间不存在某一产权对另一产权的支配关系,因为各种产权是平等的关系。

  在这里,只有深刻理解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质和核心是股份制经济,“怎么混”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记者:有观点认为,既然是混合,那就必然有博弈,您如何看待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博弈问题?

  刘迎秋:把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混合过程理解为博弈的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其实这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种浅层次理解和认识上的误区。这种观点把二者看成是谁大谁小和谁吃掉谁的关系,没有看到混合所有制本质上是产权的重新组合、优势的相互补充、能力的相互协作和推进提升。如果看不到后面这几点,仅仅用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过程经常发生的参与主体间的初始“博弈”来看待其发展,就难免导致本末倒置的后果。

  由于混合所有制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如果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发展还没有发展到这样一种高度,还没有形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通过产权的融合而发展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组织形态的要求时,任何“博弈”都没有意义。反之,如果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提出了这样一种要求,在实践中却对此麻木不仁,甚至无动于衷,那就会贻误社会生产力的应有发展和企业的健康成长。总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对不能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要求的单一国有制和单一私有制生产方式的一种再造,而非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参与主体之间浅层“博弈”的结果。

  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记者:有专家认为,短期来讲,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是可以的,但长期来看会带来很多问题。您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刘迎秋:我认为把混合所有制视为一种过渡性措施的观点是肤浅的,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敲。

  主要是因为混合所有制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我国发展角度看,还是从发达国家实践角度看,单一的所有制关系作为本国企业主要存在形态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和正在成为过去,纯粹的私有制经济、纯粹的公有制经济都不能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现存生产力的多层次、未来生产力发展的高端性,要求不同产权关系共同参与和共同施力。美国有多个跨国公司和大型财团,包括洛克菲勒福特等,实际上都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私人公司了。把混合所有制经济视为“过渡性措施”,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从长期、长远和未来发展角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甚至有可能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一种通过不同产权的有机组合而形成新的企业生产力和企业成长力的新型经济组织形态,而非外在力量给出的某种“拼凑”或“杂拌”。它既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生产力实现更大发展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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