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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诉中石化垄断的积极意义 | 来源: 点击数:671次 更新时间:2014/9/19 15:25:40 |
在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反垄断调查如火如荼之时,一家民企将中石化这一国内石油行业巨头告上法庭,进行反垄断诉讼,不管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都将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垄断企业等的垄断行为,一般情况下由发改委(物价)、工商和商务三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管理。尽管根据国内反垄断的新形势,最高法2012年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相关的反垄断案件可以直接进行诉讼,法院应直接受理,但在实践中,不管是群众的认识,执法部门的行动,还是相关受害者的维权实践,大部分都还限于行政领域的检举、揭发等途径维权,通过发改、工商、商务的执法,达到反垄断执法和维权的目的,通过直接的司法诉讼实现反垄断目的几乎没有。
尽管此次云南盈鼎科技诉中石化的标的不大,与目前国家行政部门正在进行的有关汽车反垄断案形成的巨大社会关注相比,也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但无疑,就我国反垄断进程而言,却具有标志意义——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行政部门反垄断发力之后,司法部门的反垄断也开始起航,必将为我国反垄断途径的丰富、反垄断加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再次开辟了使用、适用的新阵地。
毋庸置疑,我国近些年的反垄断,从无到有,从内资到外企,从私企到国企,从奶粉到液晶面板,从黄金到汽车等等,涉及较多,也有矛头指向国内三大石油垄断巨头,可真正以垄断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或诉讼的,少之又少。此次云南盈鼎科技诉中石化,打响了国内真正反石油巨头垄断的第一枪。
再次,此次法院对民企起诉中石化垄断受理立案,正式启动了其以新《规定》的规定治理国内企业垄断,维护被侵权者权益的实质步伐,显示了司法部门用新《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决心和勇气。无疑,这对国内其他企业等正在进行或下一步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垄断行为,起到了强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就此意义上讲,此次民企云南盈鼎生物科技起诉中石化涉嫌垄断经营(拒绝收购其生物柴油)并获法院受理,其象征意义已经超过了实质意义。期望在以后的消费者维权、反垄断的道路上,有最高法《规定》的规定,以及《反垄断法》的规定,司法执法机关的护权更有力,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合法合规和理性,维权者维权更容易更全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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