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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既然无原罪可追,就不存在所谓“大赦”
来源: 点击数:1277次 更新时间:2016/11/30 8:56:00

  又见大家谈论民企原罪,这一次是说中央一锤定音,决定大赦民企历史原罪,根据是今年8月末中央深改组通过的一份文件。

  文件名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从新华社报道看,文件共有10条,要求从十个方面推动产权保护法治化,或许可以叫做“产权保护十条”。这份文件至今未见完整的文件版本,但官方报道算比较充分,核心的主旨应该都包括了。

  这份文件虽然涉及面很广,最后甚至包括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就是所谓的70年产权大限。但是看来看去,文件的重点,或者最值得关注处,毫无疑问是非公经济产权保护。

  虽然文件第一条是“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但十条中间最受关注的恐怕还是涉及非公经济产权保护的内容,这些内容回应了民间关切的历史和现实问题,也可说,抓住了民营企业家的“痛点”所在。

  不过多少有些令人困惑的是,对于这份文件,舆论虽有关注,但关注度与其分量相比,似乎并不匹配。或者说,我们对这份文件的分量有些低估了。原因或许有很多,比如正式文本没有出来,又比如文件提到的一些现实操作性很强的内容,是否会有更进一步的落实安排。

  这份文件跟中财办主任刘鹤的推动应该有很大关系。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他曾多次主持召开发改委专题改革会议,讨论产权保护问题。比如 2015年9月那一次的会议,就曾对开展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作出安排部署,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

  刘鹤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增大。在此形势下,尤其需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对于提振市场信心特别是企业家信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投资兴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保持经济发展持久动力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他强调加强产权保护,要从典型案例入手,总结一批产权保护较好的案例,推广其典型经验;剖析一批破坏产权的案例,找出深层次体制原因,加大改革力度。要系统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回头来看,刘鹤所指出的内容跟这份文件贯穿的精神可谓一脉相承。

  比如文件第一条就指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这份文件可关注的内容还有很多,不妨列举一二:

  ——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过去不是没有这样的情况,因为企业涉案,不考虑具体情况将企业及个人资金资产全数冻结或扣押,不管司法裁决如何,这家企业基本上就“断气”了。结果人放出来了,企业倒掉了。

  所以文件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这类案例也曾出现过,所以文件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别把经济纠纷当成犯罪处理。这方面已经出了一些司法解释。

  ——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在一些地方招商引资过程中,所谓的“关门打狗”的情形并不少见,现在政府大力推动PPP,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项目,很多民营企业有顾虑,原因之一,无非是政府是否真的拿契约当契约,在契约面前政府和企业是否能够真的作为平等的契约方,依法处置任何争议。

  为何会有“大赦原罪”的说法呢,是因为文件第三条: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这一条完整的叙述是这样的: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含金量很高是真的。问题是,外界舆论非要扯到原罪么?

  民营企业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不断突破旧有的藩篱和条条框框的过程,中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也使得这样的过程体现为新生力量和传统体制的冲撞。

  改革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其实包含了大量的空白地带,甚至可以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如果完全默守陈规,就不可能有民营企业的诞生和崛起。很多改革动作的合法性,都是事后追认,进而修法立规将其固定下来。比如红帽子企业的存在,正是产权不够清晰导致的结果。

  同样模糊或者没有适用性法律法规的问题,如一般的经济纠纷和侵吞国资的边界,非法集资和正当民间融资之间如何划线,都曾经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也都有过典型案例。这里面的确有民企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也存在司法不公和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不能忘记这样的历史事实。所谓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置,也是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理由很简单,即使那时依法而论是对的,考虑到改革进程本身,也许后来已经证明是法律过时了;即使曾经有一些企业游走于边缘地带,但是用市场规范后制定的法律追溯早前的草莽时代,也不表明法律的正义。

  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距今不过5年时间,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转型仍在继续。

  三年前,上海自贸区揭牌时,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暂停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贸区的实施,原因之一,即是自贸区是改革试验田,大量制度创新都可能触及既有法律法规边界,要鼓励创新又不能违法违规,得到授权暂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就成为可行的选择。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路线图。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触及灵魂的革命,改革本身也意味着大规模的修法势在必行,且拖延不得。

  如果考虑这些问题的存在,请问这样的历史进程中,民企的原罪在哪里,又该怎么理解所谓“大赦”?既然无原罪可追,就不存在所谓“大赦”。这种所谓大赦,可以认为是民企被污名化的一部分。

  所以,“产权保护十条”才会强调“有错必纠”,我们其实很期待文件所提到的两个“一批”: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这两个“一批”面世之时,恐怕也正是法治化地保护民企产权打开新局面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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