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国庆节前夕,财政部要求部分省(市)财政专员办对各省(市)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问题,以及专项建设基金的兜底回报问题进行核查。“这项核查针对的是部分省市,并不是全国性的,主要目的就是查取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题,并且单独列出了核查哪几个地区的名单,比如浙江、上海。”上述知情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表示。
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今年7月,财政部相关业务司局调研地方经济风险中债务风险问题,特别是棚改中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带来的地方债务风险问题,当时调研过的地方有山西、海南、青岛等。
北京云天新峰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人张继峰表示,很多地方政府都通过这种承诺函、担保函的方式变相融资,贵州这次的撤回事件会让很多金融机构“风声鹤唳”,金融机构对政府出函提供支持直接融资的方式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另一方面这对地方政府的信用是一个极大的损伤,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个别地方政府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这些都是应该反省的。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认为,地方政府撤销承诺函是一个重要信号。“财政出具承诺函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财政部曾三令五申地方政府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但是地方政府还在做。要是让政府去担保,市场化项目融资永远推动不了,现在通过撤销政府兜底,会倒逼金融改革,倒逼金融系统,去做真正的项目融资。”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贵州安顺市、正安县对投资方发出要求收回承诺函的文件,让金融机构很着急,但事实上,由财政部门出具承诺函本身就已违规。地方政府能不能担保?这里的担保是指担保法上的“保证”。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政府(包括下属财政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不能对外担保。
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到,贵州省财政厅早在2015年年底就发文要求贵州各地严格执行《预算法》,严禁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当时贵州省财政厅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向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成活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从事其他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对此,浙江某市的一位财政官员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按照预算法规定,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等肯定是违反预算法的,但是现在问责机制没有启动,还有不少地方政府有法不责众的心理以及政绩的要求,所以一些胆子略微大些的地方政府就开始越界了。
正安县财政局10月8日发出的《正安县财政局关于出具承诺函作废的声明》这样写道:我局向贵司(远东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正安县人民医院银行委托贷款项目的配套资金的承诺函》的函,违背了《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精神,特此声明作废,请将原件尽快退回我局。
另一份安顺市财政局关于收回《承诺函》的函也有这样一段话:我局于2016年6月出具了《承诺函》,根据《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和《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的规定,现予以收回。
地方政府提供的承诺函、担保函、安慰函的作用不仅是担保,还具有增信作用。也就说增信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担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函,担保函是指抵押质押保证等几种方式。承诺函主要是地方政府对于某笔融资的承诺,同意放在下一年预算中安排偿还。比如借款十亿元,每年偿还一亿元,每年的本金、利息纳入到每年的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