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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 滨城小微企业受惠
来源: 点击数:627次 更新时间:2014/5/23 12:29:45

市地税局详解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与《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市地税局结合我市实际,于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14〕70号),提出了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意见。

    据市地税局初步测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后,我市将有5000户企业享受到政策扩围带来的优惠,受惠面比2013年提高4倍。为了使相关企业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地税局通过本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企业从事的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其次,企业还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相关链接

    资产总额如何界定?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核算的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从业人数如何界定?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与资产总额的相同。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指标如何计算?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

    例如:一家企业是3月份开业的,并持续经营到年底,那么该企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是10个月,在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时,使用10个月的月平均值之和除以10个月。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定义?

    税收政策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可以理解为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进行税收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并且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由于定率征收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因此其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的。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低税率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基本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即可享受此项优惠。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划分。2010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理解为按20%的税率减半征税);2012年至2013年,国务院将减半征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2014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减半征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扩大到10万元以下。

    相关链接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变化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何影响

    2009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根据这一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3年以前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听取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财政部同意,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废止。即2014年至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链接

    征收方式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影响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环节所得税

    优惠政策适用规则

    为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避免预缴税款给企业造成资金压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针对预缴环节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规定了适用规则。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但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上述规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年新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暂不考虑),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

    适用的优惠政策

    无论查账征收还是定率征收的企业,凡是汇算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衔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未按新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如核定征收企业未按新的优惠政策进行预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2.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优惠政策。汇算清缴后,多缴税款可以按规定办理退抵税手续。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的标准,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金额计算

    低税率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是20%,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之间的差额,作为减免税额的计算依据,即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

    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填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减免所得税额”栏内。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需同时填报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计算相当于此类企业可以按20%税率减半征税,即使用10%税率。为了便于统计和纳税申报,将实际税率10%与法定税率25%之间的差额,作为减免税额的计算依据,即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5%

    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与低税率优惠的填报要求相同。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备案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事先经税务机关备案核准,由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和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或低税率优惠政策,在预缴申报时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

    自2012年度起,市地税局已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事项作为备案项目管理。为了统一并规范纳税人报送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市地税局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表》供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的减免税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免税额,必须经过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确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全年月平均值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企业汇算年度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或减半征税优惠。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同时申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表》。

    实例计算

    A企业,为餐饮行业企业,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86万元。2013年全年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如下表所示:

    A企业2013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餐饮行业适用其他企业标准,A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86万元低于30万元。从业人数全年月平均值42人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全年月平均值641.6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A企业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4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从业人数的计算:

    1月平均值=(35+40)÷2=37.5

    2月平均值=(40+39)÷2=39.5

    3月平均值=(39+40)÷2=39.5

    4月平均值=(40+40)÷2=40

    5月平均值=(40+40)÷2=40

    6月平均值=(40+45)÷2=42.5

    7月平均值=(45+46)÷2=45.5

    8月平均值=(46+46)÷2=46

    9月平均值=(46+44)÷2=45

    10月平均值=(44+44)÷2=44

    11月平均值=(44+44)÷2=44

    12月平均值=(44+40)÷2=42

    从业人数全年月平均值=(37.5+39.5+39.5+40+40+42.5+45.5+46+45+44+44+42)÷12≈42人

    资产总额的计算:

    1月平均值=(653+645)÷2=649 

    2月平均值=(645+607)÷2=626

    3月平均值=(607+625)÷2=616

    4月平均值=(625+600)÷2=612.5

    5月平均值=(600+632)÷2=616     6月平均值=(632+625)÷2=628.5

    7月平均值=(625+638)÷2=631.5   8月平均值=(638+659)÷2=648.5

    9月平均值=(659+673)÷2=666    10月平均值=(673+665)÷2=669

    11月平均值=(665+670)÷2=667.5  12月平均值=(670+668)÷2=669

    资产总额全年月平均值=(649+626+616+612.5+616+628.5+631.5+648.5+666+669+667.5+669)÷12≈641.6万元

    A企业2014年一季度实际利润额3.5万元,2014年4月份征期内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免的金额是多少?

    由于A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且小于30万元,因此2014年预缴申报时,不论实际利润额是否小于10万元,只要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均使用累计实际利润额乘以5%,计算减免所得税额。

    A企业预缴第一季度时,减免所得税额3.5×5%=0.17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20%=0.7万元。

    若A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2014年一季度实际利润额3.5万元,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万元,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0.5万元,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5万元,那么A企业在2014年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是多少?

    由于A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万元,因此2014年预缴申报时,需要根据累计实际利润额的大小,判定使用低税率优惠还是减半征税优惠。

    2014年一季度实际利润额3.5万元、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万元,均小于10万元,因此一季度和二季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优惠。即一季度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额3.5×15%=0.525万元,二季度累计享受减免所得税额7×15%=1.05万元,二季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25%-1.05-3.5×10%=0.35万元。

    2014年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0.5万元,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5万元,均大于10万元且小于30万元,因此三季度和四季度可以适用低税率优惠。即三季度累计享受减免所得税额10.5×5%=0.525万元,三季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5×25%-0.525-0.35-0.35=1.4万元;四季度累计享受减免所得税额15×5%=0.75万元,四季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25%-0.75-0.35-0.35-1.4=0.9万元。

    A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万元,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全年月平均值仍符合标准条件,A企业2014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备案免税额是多少?假设A企业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A企业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且小于30万元,应执行低税率优惠政策。A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表》,准确填报表中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申报备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所得税额17×5%=0.85万元,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缴企业所得税17×25%-0.85-0.35-0.35-1.4-0.9=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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