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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
来源: 点击数:813次 更新时间:2014/11/14 12:50:14

我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安于现状不想事不干事者将被问责

  为从严整治“为官不为”问题,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日前,省纪委机关和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5种不作为不担当情形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不作为情形包括:对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或者被投诉经查实的;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想事、不干事,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打不开局面的;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对改革发展稳定问题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严重滞后的;组织领导能力弱,业务素质和决策水平低,导致不作为的;其他不作为的情形。

  《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不担当情形包括:对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影响事业发展的;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对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对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对应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者部门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怕得罪人,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其他不担当的情形。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依规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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