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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须按年度公开接待信息
来源:收集 点击数:623次 更新时间:2013/12/10 12:50:42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须按年度公开接待信息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规定》执行。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察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规定》体现了四个新特点。一是严字当头。共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二是着眼创新。对2006年印发的规定内容进行了大范围、大幅度修改和增加,修订后共26条,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修改。三是全方位覆盖。规范了事前审批控制、事中规范、事后监督问责等接待管理的全流程。四是注重操作性。便于抓好制度落实。

  《规定》提出三个方面13项新举措

  从起点和源头压减公务接待活动数量

  1、严格公务外出管控。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2、严控接待范围。明确要求接待单位严格审批控制,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接待单位应当填写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留存备查。

  简化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4、简化接待礼仪。明确规定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5、限制接待住宿房型,接待对象自负住宿费用。

  6、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严格限制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

  7、规范警卫安排。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不得清场闭馆。

  8、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9、接待费开支标准参照会议等标准分地区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10、严格接待费报销管理。明确报销凭证种类,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坚决杜绝公务接待中的“破窗效应”

  11、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全面建立接待信息公开机制,按年度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2、建立立体式的接待工作监督检查体系,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13、将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强化责任追究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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