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明确了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
《细则》特别强调了责任追究,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办理(复查、复核)期限,未按规定出具书面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和启动责任追究。此外,还明确了相关配套要求,即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等。
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细则》规定: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二是对跨越区市县(先导区)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市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市县(先导区)信访工作机构。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对我市来说,市级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区市县(先导区)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是信访事项初始办理的责任主体;市级行政机关、区市县政府是信访事项复查的责任主体;大连市政府是信访事项复核的责任主体。
6种情况不受理
1.对跨越区市县(先导区)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市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市县(先导区)信访工作机构。
2.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正在受理或办理(复查、复核)的机关查询。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对于不服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4.经省信访局对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审核备案并录入系统的,或者信访人拒不请求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经省信访局组织评查认定依法终结并录入系统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走访的,不再受理。
5.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6.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纪检监察部门已有处理意见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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