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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党政机关禁以任何名义建有接待功能设施场所 | 来源: 点击数:601次 更新时间:2014/6/26 9:22:50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5日就《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现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楼堂馆所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适用范围比较广:类型上包括办公楼、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疗养院,旅游宾馆、写字楼、游乐场等,主体上适用于所有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现实情况,征求意见稿重新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等。对于有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则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资金来源要求。规定楼堂馆所建设只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楼堂馆所建设,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开工报告,并具体规定了审批部门的权限。征求意见稿更为严格,规定新增办公用房应首先调剂安排,不能调剂的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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