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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简政放权28项投资审批事项 | 来源: 点击数:622次 更新时间:2014/6/20 8:06:28 |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推动城区经济发展
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以来,大连市积极做好下放发改系统投资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的通知》,取消、调整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28项,其中,取消投资审批事项13项,下放投资审批事项3项,调整投资审批事项12项。
据介绍,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对于《决定》取消的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等13项投资审批事项,我市明确了由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实施备案;对于《决定》下放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等9项投资审批事项,我市按国家有关要求,明确将核准权限保留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于《决定》下放到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等3项项目核准权限,我市根据项目特点和行业管理要求,明确其核准权限保留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与此同时,为推进简政放权,推动城区经济发展,我市结合实际情况还下放了3项审批权限,将原保留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部分城区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除楼堂馆所、国家禁止的项目及由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管理的项目以外的区市县及先导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审批。
今年年初以来,大连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推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大连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大连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同时,围绕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及先导区节能审查部门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和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并限定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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