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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河道、水库安全度汛的通告 | 来源:大连市政府网站 点击数:550次 更新时间:2016/7/6 14:40:02 |
为加强河道、水库管理,确保河道、水库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河道、水库安全度汛工作通告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自行清除,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三、涉河建设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度汛预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植物措施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打井、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六、禁止在水库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河道、水库是行洪、滞洪通道,随时可能有危险,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危及安全的事故发生。
特此通告。
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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