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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445次 更新时间:2016/3/31 8:34:04
    国家发展改革委30日称,我国已于近日出台指导意见,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目标是经过五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长足发展的政策环境。支持有关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在民营经济领域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探索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公平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领域,取消股比、经营范围等限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打破区域行政壁垒。

    意见提出,要探索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产融结合互为支撑的金融环境。鼓励依法合规设立主要服务于本地民营企业的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投资公司,搭建产融结合的投资运作平台。探索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的创新环境。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民营企业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的途径和模式。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举措,探索加强有利于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

    意见提出,针对制约东北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选择若干城市开展试点。辽宁省可着重在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能源装备、纺织服装、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吉林省可着重在汽车零配件、农产品加工、特色资源、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领域,黑龙江省可着重在农产品加工、林下经济、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生态旅游等领域,内蒙古自治区可着重在畜牧业、新能源等领域,选择若干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基础良好、改革意愿较强的城市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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