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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小区开放”:尚需立法实现法治化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560次 更新时间:2016/2/24 8:03:22
    “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对社会关注的“小区开放”问题进行了回应。

    程新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有新的理念和探索。“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程新文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记者同时从发布会获悉,此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六个方面。

    程新文介绍,此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此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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