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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该不该提前上路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478次 更新时间:2015/11/24 8:54:28
    21日下午,有消息传来。消息说,20日上午,证监会肖钢主席、主席助理黃炜以及办公厅、发行部等领导,听取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意见。肖主席指出,在股市异常波动之后,《证券法》修订推迟,国务院可能采取法律授权方式出台意见解决,全力以赴明年3月注册制要有结果;先放发行节奏,后放价格;缩短发行流程(3到6个月),给企业明确预期。
    这个消息,不论真假,至少把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摆了出来,那就是注册制要不要提前上路。
    笔者认为,注册制是否可以提前上路,大前提是于法有据。那么,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看起来,似乎是有的。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三条,都出现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这样的表述,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排。一般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就是证监会,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意思,就是除了证监会,国务院还可以授权其他部门发行证券。
    所以,21日的消息说“国务院可能采取法律授权方式出台意见解决”,是有一定依据的。
    但是,有两个问题,必须要点出来。
    第一,注册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将证券发行的权力,下放到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那么,交易所是否就是《证券法》里面所说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笔者似乎有点抠字眼,但法律就是要抠字眼。什么是“部门”?一个公司,一个企业,一个机构算不算部门?上交所也好,深交所也好,恐怕都不能称为部门吧。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笔者所引述的上述三条,其中贯彻始终的表述,都围绕“核准”二字进行,如“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等等。
    现行的发行制度之所以叫“核准制”,是和法律规定紧密相关的,一部《证券法》,通篇都是“核准”二字,不但如此,《证券法》中发行部分,对上市公司的条件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规定,也都是围绕“核准”二字进行。
    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国务院授权上交所、深交所发行股票,那么,上交所、深交所也只能是以“核准制”为标准发行股票。除非国务院全面推翻《证券法》中关于发行那一部分的规定,但这样一来,又出现了一个疑问,做这么大的改变,何不一次性解决,把《证券法》彻底修改了事?
    综上,笔者认为,注册制的推行,应该在《证券法》全面修订之后进行。这样比较稳妥,也于法有据。如果提前上路,证监会和国务院相关法制部门,恐怕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对相关法规作出解释和变通,而且,这种解释和变通还要和之后的法律修改衔接上,实在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还是一步一步来吧,中国的股民都被折腾了这么多年了,再有个一年两年的时间,等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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