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大连:公众参与立法程序有了规定采纳公众意见情况 | 来源:大连市政府网站 点击数:425次 更新时间:2015/11/17 9:13:29 |
日前,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根据该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涉及与自然科学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3万元以上罚款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等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法规、规章实施后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其他风险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对其主要内容有两种以上明显对立意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根据该规定,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征求意见稿发送会议参加人。
根据该规定,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列席、旁听。
在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方面,该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截止、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众意见的整理。采纳公众意见情况,应当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反馈。
|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经济下行压力挡不住大连装备制造业逆势上扬 下一篇:大连市2015年15项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