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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腐败亟待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536次 更新时间:2015/10/28 9:14:55 | 自1999年高校全面扩招后,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加大基建投入、扩大办学规模成为高校发展的基本路线。高校基建项目的不断增加,一方面极大地改善了教学、科研、生活的硬件条件,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数量庞大的基建项目成了一些人进行权钱交易的“资源”,腐败与基建工程如影相随,基建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腐败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也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高校系统的职务犯罪50%出在基建上,以至在一些高校中流行着一句戏言:如果你喜欢一个人,让他去管基建;如果你痛恨一个人,也让他去管基建。这说明高校绝不是什么“象牙之塔”,只不过是社会大染缸中的一个角落。
高校基建腐败固然有其特点,但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与其他领域的腐败并无二致——都是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惹的祸。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高校被赋予了越来越大的自主权。对于政府划拨的经费,财政部门只管经费的划拨和报表的审核,至于经费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由高校自主决定;高校自筹资金则更是由高校自己说了算。同时,高校严重的行政化导致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决策权越来越大。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高校基建项目投资、立项,甚至发包等资源配置权均掌握在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手中,基建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则握有项目招投标等具体管理权。另一方面,相应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在我国,高校大多是公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的监管责无旁贷,但由于职责重心和能力所限,对高校基建的监管则鞭长莫及,力不从心。高校内部对基建方面权力使用的监管也是缺失和乏力的。基建涉及工程、财务等诸多方面,专业性强,监管难度高。目前大多数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建管理——尤其是在工程技术及预决算等方面,并不在行。虽然按照规定,他们也会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但在决策、招标、核算、质量审计等重要环节往往只能“外行看热闹”,只要形式上符合规定就很难发现基建过程中的实质性违规行为。高校基建项目往往由高校审计部门自主审计,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切实保证。高校的教职员工对基建不能深入其中,教代会以及校务公开等监督方式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所谓民主监督大多只是流于形式。由于权力失控,纲纪废驰,高校基建必然成为腐败“重灾区”。换句话说,高校基建腐败只不过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这一至理名言的新佐证。
人性假定是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是否能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与人性假定息息相关。
由于权力具有公权私掌、善的目的和恶的可能的悖论性质,因而必须对权力加以监督制约。而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基本前提是假定当权者是唯利是图、以权谋私的“小人”,是偷奸耍滑、巧取豪夺的“魔鬼”。18世纪英国思想家休漠认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的。”既然是“小人”、“魔鬼”,就要像防贼一样防着,通过制度安排来制约他,借助好的制度使其变为“君子”、“天使”。
与此相反,由于长期受到儒家“人之初,性本善”哲学、“官本位”与权力崇拜文化的深刻影响,权位由有德者居之、当权者占有道德高地成了中国人的集体无意识。既然当权者是克己奉公的“君子”,是大公无私的“天使”,就无须耗费太多的社会资源去约束权力,这也就是所谓的“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然而,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一名言充分说明了利益动机对人的观念和行为的本源性与支配性。在权力所能带来的利益面前,道德通常是苍白无力的。哲学家冯友澜在《论命运》一文中说:“惟有道德是‘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做不做的权全在自己。”“立德”看似容易,实则最难,所以才在“三不朽”中居于首位。在权力缺乏约束的条件下,只有个别意志坚定者才能守正持节。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人用人,固然可以使大量的有德之士执掌权柄,但百密难免一疏,总会有个别品行卑污的人获得权位。如果权力缺乏约束,“小人”、“魔鬼”干了坏事而不受到惩罚,其他的人就会跟着也去干坏事,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君子”、“天使”也变成了“小人”、“魔鬼”。
在一些反腐败专家看来,腐败就像戈尔迪死结。亚历山大大帝挥剑将死结劈成两半,使问题得以破解。这也是中国俗语“快刀斩乱麻”的意思。摧毁腐败的利剑与快刀就是在“人性本恶”假定下设计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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