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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以贷还贷”迷雾重重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533次 更新时间:2015/9/30 8:37:40 |
6月中旬,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乾安公司")负责人向中华工商时报爆料,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与张家口市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泰水泥")联合起来"演双簧",以借款用途"仅限于购买石灰石"隐瞒"以贷还贷"的真实目的。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对此做了跟进报道
合伙“骗保”?
乾安公司向本报记者提供的合同影印件显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与恒泰水泥间2013年的这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750万元、1250万元,借款目的为“仅限于购买石灰石”,利率为9.9‰,借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10月30日、11月5日,乾安公司法人代表姚立春及乾安公司为这两份共计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除乾安公司法人代表姚立春和乾安公司外,还有张家口忠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尚秀琴、恒泰水泥的法定代表人王万江,担保人共五方。
乾安公司向记者透露,2015年1月12日,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以“经我行调查,作为我行贷款企业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再运转生产。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告知我行已无资金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为“事实依据”,仅以保证合同纠纷之案由,放弃其他三方保证人,仅将乾安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上诉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查封了乾安公司的财产。
2015年3月5日上午九点,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进行了交换证据。交换证据时,乾安公司及姚占春提出,恒泰水泥公司贷款的真实目的为“以旧还新”,而不是购销合同,因此,乾安公司认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是知情并且认可和参与的,恒泰水泥存在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共同“骗保”嫌疑。在当时,张家口商业银行坚称恒泰水泥贷款的目的仅为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购买石灰石”,并提出将于正式开庭时提交工业品买卖合同,以证实购买石灰石交易的发生。
贷款“一日游”
2015年5月27日上午9点,该案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
乾安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张家口商业银行在法庭上提交了恒泰水泥与腾皓石材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对应的转账支票、进账单、贷款资金提款申请书、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以期予以佐证借款人所贷的款项已经实际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并且款项全部是通过商业银行桥西支行进行支付的。但是,乾安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发现,在提交上述转账支票、进账单原件时,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提交的本案诉争的2000万元贷款的真实转账支票及进账单原件,“恰巧证明了该2000万元贷款购买石灰石只是形式”。通过一整套转账手续,该笔2000万的贷款在发放当天又回到了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
巧合的是,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起诉乾安公司期间,2015年1月7日和2月15日,恒泰水泥先后分两次将所有股权进行转让,原来的法人代表王万江变为焦广建。“我们认为,2000万元的两份借款合同是原告桥西支行与借款人恒泰公司串通所为,并且双方还虚构了与第三方腾皓公司的买卖合同,相互配合办理了一整套转账手续。”乾安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根据庭审记录,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在法庭上承认2000万元贷款在支付给第三方腾皓石材后,当天腾皓石材又将该款返还给了借款人恒泰公司,恒泰公司又将该款存入其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处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用于偿还欠付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之前的保证金的事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还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记者质疑恒泰公司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签订该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时是否已还清原有到期贷款和利息,或者银行方面根据什么样的标准认为恒泰水泥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不过这些都没有得到银行的正面回复。
2015年1月12日,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以“经我行调查,作为我行贷款企业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再运转生产。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告知我行已无资金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为“事实依据”起诉作为担保人之一的乾安公司。而据担保人乾安公司提供的恒泰水泥提货单显示,2015年3月8日,恒泰公司开始恢复生产,目前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不少经销商前来提取水泥。
尝试调解
据乾安公司透露,乾安公司及法人代表姚占春于2015年5月26日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和恒泰水泥进行起诉,要求撤销保证合同。同日下午庭审结束后,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曾通知姚占春及乾安公司,希望由法庭出面组织一次调解。之后,乾安公司和姚占春一直等待法庭的调解通知。
2015年6月11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电话通知姚占春及乾安公司,要求当事人到市中院拿裁定。下午,乾安公司代表和姚占春到市中院,审判长王万军出具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从判决书日期来看,2015年6月5日,市中院已经完成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谓的法庭调解并没有进行。
在记者赴张家口市采访时,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与乾安公司之前做过调解,不过由于双方意见无法达到统一而最终作罢。
本次采访过程中,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一直采取回避的方式,记者9月25日赴张家口市之前用电子邮件及传真发送的采访函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甚至连电话都是无人接听的状态。而在9月25日,张家口市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也没有回答记者的问题,而是以“对案件不了解”为由带记者去见张家口市商业银行的代理律师。其代理律师承诺中秋节假期(9月27日)后马上给予正式回复,不过,截稿前记者并没有收到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方面的任何正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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