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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数:613次 更新时间:2015/9/11 8:35:41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能由一人兼任

    日前,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基本任职条件、负责人候选人产生办法、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以及负责人任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是与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一。《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并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负责人作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其基本素质和能力高低将直接影响脱钩改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有必要明确其基本任职条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介绍说。

    脱钩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基本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推荐。脱钩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人事管理职责被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又该如何产生?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为确保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产生能够切实体现广大会员的意愿,该办法还对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参与文件起草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一处处长高成运说:“脱钩后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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