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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点击数:552次 更新时间:2015/7/21 10:03:18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实行居住证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总体上看,部门之间缺少合力、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城镇承载能力有限等问题仍然存在,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对户籍制度改革作了全面部署。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函[2014]74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统筹落实分工任务,抓紧制定具体措施。11月17日,国务院召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要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意愿,扎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后,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省政府正式下发了《意见》。《意见》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对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二、《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改革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立足我省实际,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意见》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 

  四、《意见》有哪些主要任务?  

  《意见》明确了十一项主要任务:一是城镇派出所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是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完善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机制,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四是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五是进一步巩固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推进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六是扩大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覆盖面,推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工作,尽早实现并完善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及时获得补偿。七是推广全省新农合健康卡工程。八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九是加快劳动就业、教育、社保、婚姻、卫生、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民族(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数据)等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城乡医保信息化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金税三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建设。十是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十一是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的处置问题 

  五、《意见》有哪些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了九项政策措施:一是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放宽引进人才、投资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二是推进居住证制度,确定持居住证人员享受的基本权利和服务,并逐步扩展服务范围。三是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四是逐步探索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政策。五是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整合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六是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七是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布局,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八是加强财政投入,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水平差异;在制定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政策时,继续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进一步规范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继续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九是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六、如何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意见》从强化督导检查、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强调了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求各地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二是要求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各地区要于2015年7月底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三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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