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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一种共担精神
来源: 点击数:511次 更新时间:2015/7/17 9:18:27
    以往只有在专业度极高的投行、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中,才会熟知合伙人概念。在其他企业中,这并不是个普遍话题。
    但从去年开始,“合伙人”似乎成为各类企业家绕不过去的命题。
    首先是一些知名企业家所提出的“事业合伙人”引发了普遍共鸣;此外,不少新创企业从一开始就引入“合伙人”概念,这甚至成为投资方是否出钱的“条件”之一。
    不过,此“合伙”非彼“合伙”。
    我们无意探讨《公司法》所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制度”之发轫、发展乃至未来发展趋势。
    我们所讲的“合伙”,更像是个概念而非明确定义。
    无论是万科郁亮提出的“事业合伙人”,以及一度让阿里巴巴上市受阻的“合伙人制”,还有像腾讯、小米等一众互联网公司引入的“合伙制”概念,其实质和外延,都与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所提出“合伙制企业”并不一致,有的甚至相去甚远。
    那么,说它的意义何在?
    首先,无论是事业合伙人还是其他类型的合伙,其本质都是对传统职业经理人制度下可以同创,但缺乏共担和共享,以及各种短期行为的自然调整与修正。
    此外,我们想表达的,是通过对不同“合伙”案例的描述与分析,找到各类“合伙”方式背后的根本推动力量,那是一种共担精神和责任意识。
    一位民营企业家朋友曾把创业分为三个阶段:做生意、做企业、做事业。
    在企业发展的这三个阶段,尤其进入“做事业”状态之后,最需要的就是这种共担精神与责任意识。
    企业经理人常开玩笑讲,我们是“团队”而非“团伙”。这句话的潜台词是说,团队就是基于共同理想的人的组合,“共同理念乃至理想”是我们聚在一起的最重要原因。
    而这显然不够。有共同理想却没有共担,是无法把事情做大做好的。
    文章取“合伙”之义,求“共担精神”之实。这正是以往我们所熟悉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所欠缺的。
    有企业家讲过一个例子,在很多公司都可以看到类似现象:部门员工近在咫尺,有事情不当面说而要发邮件。究其原因,说是邮件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将来出了事情责任承担也一目了然——这就是所谓的专业主义,看似不越界,但也绝不担责。
    这很“职业化”但不通情理,也失去了先做人后做事的基本伦理规范。
    职业经理人制度导致专业主义盛行,让我们的企业变得僵化、缺乏活力。或许正是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出于自觉自省,有越来越多企业家开始通过各种各样的“合伙”方式,让企业形成共担精神,俯首深耕,达至战略目标。
    所谓“伟大的企业需要伟大的董事会”,这就是对制度设计作用的最大褒扬。我们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能够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培养出更多合伙共担的精神,塑造一个新时代的中国企业群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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