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11名领导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严肃问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能再当“老好人”,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切实把严肃追责作为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的一个“撒手锏”,把党纪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日前,辽宁省纪委发布《关于本溪市纪委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11名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本溪市纪委坚持“一案双查”,对该市人社局11名领导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严肃追责,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名情节严重者不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纳员携款潜逃启动问责程序
2008年1月至2014年9月,时任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出纳员的张清曌(女)伙同时任案件审理科原科长、负责农民工资保证金收缴审批的付耀波先后作案112次,涉嫌贪污监察支队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966万元、单位经费30万元,合计2996万元,涉嫌挪用公款90万元,并于2014年9月12日潜逃国外。案发后,张清曌被开除公职,付耀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检察机关现已对张清曌、付耀波立案侦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对张清曌、付耀波发布红色通缉令,进行国际追缉。按照省纪委要求,本溪市委、市纪委对张清曌、付耀波涉嫌巨额贪污和携款潜逃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并启动问责程序。
党组书记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
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无旁贷。经本溪市纪委深入调查,市人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于兆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下属监察支队发生的张清曌、付耀波腐败案件及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监管不力问题、财务和基金监督处监督不严问题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也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而作为负有直接重要领导责任的本溪市人社局监察支队前后两任党总支书记、支队长房启源、刘茂生,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疏于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张清曌、付耀波长达6年多的贪污行为和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房启源、刘茂生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纪检组长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追责
按照中央纪委要求,派驻机构纪检组长不能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而本溪市人社局纪检组长王殿举,未能聚焦监督执纪主业,违反规定,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未能在市人社局建立健全对违纪现象的发现、揭露、查处机制,对张清曌、付耀波腐败案件的发生和有关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监督不力责任。王殿举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调离纪检组组长岗位。
分管领导因不履行监管职责被追责
此案中,本溪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傲松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分管财务和基金监督处等工作期间,对监察支队财务管理长期存在的极其混乱状态、对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原处长李树杰失职渎职行为及张清曌、付耀波违反财经纪律贪污巨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市人社局现任分管监察支队的副局长关健和曾经分管过监察支队的副局长张跃光、樊增军、何党生及党组成员姜志武,作为本溪市人社局副局长或党组成员,在不同阶段分管下属监察支队,也未能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未能落实本溪市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对张清曌、付耀波腐败案件的发生和监察支队前后两任支队长的失职渎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关健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张跃光、樊增军、何党生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姜志武(已退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直接领导因放任不管被给予“双开”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社局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原处长李树杰,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正确履行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职责,对监察支队财务管理长期存在的极其混乱状态放任不管,对张清曌、付耀波违反财经纪律贪污巨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和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监督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监察支队原前后两任党总支书记、支队长房启源、刘茂生,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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