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地方债获更强流动性
来源: 点击数:648次 更新时间:2015/7/15 9:40:33

两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债券纳入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事宜——

    财政部、人民银行发文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是允许银行把自己持有的地方政府债质押给央行以获得流动性,有利于提高银行对地方债的认购热情,促进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

    7月14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的有关事宜。此举意味着这一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的重要措施,有了具体操作规范,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并进一步完善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管理,深化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今年是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债券新政的第一年。今年5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2015年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上述三部门通知同时明确,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按人民银行规定,可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开展回购交易。

    “地方政府债券纳入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旨在增加地方政府债券的流动性,提高债券的吸引力。”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

    7月14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通知,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从质押品范围、质押计价和比例、风险控制等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券作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的操作规范。

对于质押品范围,该通知明确,“在国债基础上,增加地方政府债券作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

    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以前银行可以获得国库资金的质押品种主要为国债,这次地方政府债和国债一样,获得了作为质押品的资格。

    “这也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利用符合条件的质押品获得流动性的一种方式。这次财政部、人民银行发文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是允许银行把自己持有的地方政府债质押给央行以获得流动性。”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宋伟健说。

    此外,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通知,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以记账式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作为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两部门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建立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新机制。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3月、5月分别下达了两批各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

    “可以预见,今年地方债最后发行的总规模会比较大,而目前地方债流动性较差,允许将其纳入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后,有利于银行将其持有的地方政府债券根据自身需要再次获得一定的流动性。”宋伟健说,银行可以将地方债占用的配置资金重新释放,获得流动性来进行其他回报较高的资产的配置,这也有利于提高银行对地方债的认购热情。

    “考虑到国库现金管理的目的、原则和操作规则,以及央行货币政策的特点,它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将因此开展相对应特定额度的流动性的投放,这次地方债纳入质押品范围并不能理解为量化宽松。”宋伟健表示。

    此外,两部门通知还强化了风险控制的要求,明确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管理。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债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比例等质押制度,确保存款资金安全。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猪肉价格上涨属正常波动 下一篇:央行开展200亿元逆回购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