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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政商关系需要用心构建 | 来源: 点击数:451次 更新时间:2015/6/30 9:07:43 | 近期以来,中央反腐行动呈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政商关系腐化现象严重,这迫使我们应当认真思索如何构建良性的政商关系。笔者的基本观点有三个方面:
首先,用“道”“德”之理念构建官商相亲的关系。
官与商是一个社会中的两个基本阶层,相互势必要建立起关系,除了相互勾结、牟取非分之利外,可以用尊“道”立“德”的办法,让官与商均树立“正道”,养成“厚德”,使之成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前提。中国古代士人强调“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说的是人格愈加完善,才越能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因此,在社会中所处地位越高,需要具备的高贵人格也应越多。“上以其道,下民从之”,为上者因为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资源,故多能左右社会风尚,即所谓“上行而下效”,“上有所好,下必甚之。”从这个意义上说,为官者所代表的政府公信力的树立便显得特别重要。
处于上位的官对待处于下位的商,本身已构成了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尽管如此,二者并不只表现为对立,并不是除了官从商那儿寻租,商从官那儿逃脱税责,而是可以建立起相敬相亲的关系。官从“公仆”的立场为商人提供服务本属天经地义,商在官的服务下获得了利益,只要心存对政府的拥戴和感念即可,不应将官对商的服务用一般的市场规则折算成贿金返还给官员个人,因为政府本身不是市场化的产物,而只是对市场运行之不足的有益补充。退一步说,要表达对官的服务的感恩并不能把某个或某些官员作为感恩对象,而应该将其视为是对政府的感恩。当政府举办公共建设工程时,商人可以通过捐输等途径表达感恩,这或可看成是商人的积德之举,还可赢得社会对商人的正面舆论支持,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倘若直接按市场规则将贿金输送给官员个人,这本身已不是报答了被输送人,反而是害了被输送人,使被输送人和自己都陷入了违法的境地,同时也严重违背了“报恩”的伦理观念。
其次,减少行政审批是政府亲商的必要举措。
行政审批多是在假定“商人均坏”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对于有基本道德观念的商人而言,合道、合法经营是谋取长久、正当利益的光明途径,只要各项法规条例明确合理,便可让商人明白。尤其是民办企业在敏锐地捕捉到商机之后,如果是因为行政审批等手续过于繁琐而耽误了商机,商人便很难对政府产生感恩之心,反而可能滋生对政府和官员的不满与敌视,乃至产生对政府和官员的报复之举。倘若政府官员意识到商人有时是出于报复目的的假行贿,就会觉察到这种受贿无异于收到了一个毁灭自己的定时炸弹。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审批手续过多就意味着损害政府公信力的因素在增加,这是政府在设定行政审批内容时要充分考虑的。
我们说减少行政审批手续,并不是说政府无所作为,将一切都交给市场。中国特色的社会发展道路已昭示: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有其积极意义,体现为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选举制度选拔出一批既廉洁又干练的官员。因此,无论多么高调地强调建立法制国家,仍应承认好的法律还需要好的执行者。我们应积极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至人推进至法”的优秀遗产,进一步凸显中国式治理的特色与优势。
第三,发挥行业协会的辅治功能。
俗语云:隔行如隔山。不同行业有不同行业的内在机制。为了延续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行业内部自然会产生建立规制与奖惩办法的动力。行业内部要维持公平竞争的环境,势必会抵制商与官之间的利益输送及由此导致的不公平竞争。行业协会的非政府性、自治性和中介性保证了它可成为国家法律秩序的重要补充和替代。行业内部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形成的自我形成的自律秩序可以成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这时政府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法》规定其运行范围和边界,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的辅治功能,这对于抑制不健康的官商关系滋生势必产生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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