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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所有制歧视是支持民企发展的根本 | 来源: 点击数:533次 更新时间:2015/6/4 16:25:07 | 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打消对改革开放的疑虑,曾经使用过一句著名的俗话,“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在“九二南巡”讲话中,小平同志作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伟大论断。改革开放已近40年,距离小平同志南巡也将近25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也今非昔比,民营经济早已超过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并提供了新增就业的大部分机会,成为新增税收的重要来源,也是保持社会经济运行活力与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但各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的制度障碍和政策障碍仍不少见,“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笑谈虽然出自李克强总理之口,归根溯源,皆来自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所有制歧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和市场规则的规制下平等交易,同权和平权是市场主体之间平等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市场主体之间不存在因为所有制不同而在法律地位和市场权利方面的差别,否则市场机制就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歧视缺乏基本的市场伦理和法理基础,而法律赋权是一切市场主体的权力基础。对于企业与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则皆可为;对于政府而言,于法无据则皆不可为。而权力的调整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修法程序进行,法外特权是不允许存在的,否则就会陷入吴敬琏老先生反复告诫的“权贵资本主义”或“裙带资本主义”的漩涡。
所有制歧视的逻辑是十分荒谬可笑的。所有制歧视来自于苏联时期对于计划经济环境下的公有制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以国有制为核心的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的最高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相对低级的实现形式,除此之外的私有制是要被消灭的或者仅仅是在某一阶段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补充而存在,以为全面建成了公有制,社会主义就可以实现,共产主义就指日可待。这一认识导致了公有制高于私有制、而全民所有的公有制高于集体所有的公有制逻辑的产生。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现实正如经济学家科尔内所言,高度的计划经济造成了短缺经济;计划组织对于市场自由交换的替代与排斥导致了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言的集权和独裁。苏式公有制的实践结果走向了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对立面:物质既不丰富,人民也缺乏自由。问题的核心在于苏式公有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为代理人的官员和集体组织的负责人成为实际控制人,公有制在实施过程中变异为“官有制”下的“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演变成为少数人以为全民谋福利为名义自肥的“俱乐部”,其结果是经济运行既缺乏效率,又有违社会公平。
对于所有制歧视的不断突破正是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扩大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最终确立正是对计划经济的取代和对所有制歧视的彻底否定。但是所有制歧视在社会经济运行体系内的长期存在和受益于所有制差别的既得利益群体对于自身利益的本能维护都让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型不会一帆风顺,现实中甚至还存在将其制度化和政策化,进而将其固化的危险。近年来,“汽车摇号”、“汽车限行”、“住房限购”以及依然残存的户籍制度等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全然不顾违背了基本的公民权与财产权,不但于法无据,而且具有明显的设租再收租的特征嫌疑,为权力创造了宋建国式腐败的巨大空间。此类公共政策层出不穷,而不是采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社会成本更低的政策方案,其骨子里都是基于所有制歧视以及由此衍生的身份歧视和既得利益的体现。而基于身份不同的权利差别正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重要标志,是违背市场经济主体平等与现代社会的基本伦理的。
国内资本市场的所有制歧视与生俱来,股份制改革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设立的初衷即为服务于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导致民企国内上市难度过大而不得不赴境外上市。国家商务部、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发布并于2006年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所谓的10号文)又在事实上堵死了民企境外上市之路,而在境外发行H股和N股是只属于央企与国企的特权。国内资本市场对民企的所有制歧视以及限制其境外上市的“10号文”逼出了资本市场上各显神通、独具中国特色的“小红筹”模式和VIE架构,也逼走了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一批极具行业影响力的创新企业,逼迫一批优秀的企业家为了企业上市而不得不移民境外,同时也让“10号文”在事实上沦为一纸空文,这无疑是对国内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与政策体系的极大嘲讽。
所有制歧视还体现于国有资本的定位方面。从经济学意义上而言,国有企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设立,并非为盈利而存在。而现有的国有资本管理与考核思维一方面赋予了国有企业行政垄断的权利,并以“玻璃门”、“弹簧门”等各种形式将民营资本挡在“场外”以巩固国企的市场垄断权利,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作一般的盈利性企业进行考核。其结果是,一方面以行政权力或者变相的行政权力来阻止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又以国企的特殊市场地位来与民争利,进一步挤压民营资本的生存空间。国企低效率、高消耗、缺乏内在创新动力的天然特性及其对于以金融资源为代表的社会资源的过度占用,导致国企的做大做强反而会给经济运行活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资本进行重新定位是十分正确和及时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功能定位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所有制歧视。而所有制歧视的真正消除,需要民营经济在法律地位、政策待遇方面获得与国有经济相同的地位,因此《决定》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些都将为消除所有制歧视,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提供了政治保障。
《决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举措。该《决定》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混合所有制将为被称作“僵尸企业”的国有企业注入人格化的民营资本,有助于重新定位后的国有资本真正成为服务于全民福祉的“全体国民的资本”,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新的空间,从而提升中国经济的整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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