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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再保留
来源: 点击数:536次 更新时间:2015/5/12 10:44:12
    日前,国务院审改办新闻发言人李章泽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将对剩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四种方式进行清理,最终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李章泽在吹风会上表示,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剩余的24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四种方式清理:一是取消,这些事项都涉及社会公众,多数具有许可性质,取消后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这些事项今后各部门不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二是转为行政许可,对于确有工作需要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三是转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这些事项的审批对象都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结果不涉及社会公众,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今后要加强规范管理。四是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比如,有些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有些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有些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性质的等等。这些事项不是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具有许可性质,也不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今后,这些其他权力,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据李章泽介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初主要是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政府部门通过部门规章、红头文件等形式,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行政许可相比,非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层次比较低、设立的程序不规范、不严格。这类事项的存在,直接导致很多不规范的行政行为,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在政府行为中是一个迫切需要清理和规范的“偏门”。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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