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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下降央企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来源: 点击数:553次 更新时间:2015/2/10 8:57:08

2015年度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新规明确要求——

    企业根据发展实际自定增长目标

    提出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的双目标考核

    目标订立过低,企业考核不能进入A级

    企业利润下降,绝对不能盲目涨工资

    2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各企业都要全力以赴为保增长作出积极贡献。《通知》还明确要求,对于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

    “今年的业绩考核要求有新意。”中国企业发展与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锦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主要体现在新常态下国资管理部门在‘管资本’上的创新。”

    李锦解释说,今年国资委强调让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自己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来确定企业增长目标,而不是再沿用过去那种下硬性增长目标、定百分比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体现了国资管理管的重点不再是企业的具体经营,而是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另一个亮点是,提出了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的双目标考核。这是过去没有过的。”李锦说。他认为,双目标的设置更加注重企业实际。基础目标一定要完成,而有能力的企业提升的空间更大,奖励幅度也不小。这体现了保基础、奖优秀的思路,引导央企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目标。

    《通知》要求央企的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利润总额奋斗目标须符合3个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国资委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将对相关考核指标直接计满分,并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3个要求相当于为企业设立了坐标系。而坐标系也处处体现了企业发展目标既要从大局出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要根据企业自身历史和发展要求来设立。”李锦说。

    《通知》严格考核晋级标准和职工工资预算管理。明确两个“不得”,即: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李锦认为,两个“不得”实际上起到了硬约束作用。如果目标订立过低,不能进入A级;企业利润下降,则绝对不能盲目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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