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范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及时限要求等。本《办法》于2014年12月17日起实施。新年刚过,记者就有关问题咨询了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
记者: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向哪级行政机关提起复查、复核申请?
答:《办法》规定,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查机关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先导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复查主体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部门指定;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中省直驻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事项的类别,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复查、复核。
记者:复查、复核申请只能由本人提出吗?
答:《办法》规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信访人本人不能提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信访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关。多人提出同一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记者: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请求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法》规定,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信访人的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还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③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④相关证据材料。
记者:提交复查、复核申请有时限要求吗?
答:《办法》规定,信访人应自收到办理、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该时限,信访程序终结,信访人再申请复查、复核,或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不再受理。
《办法》还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满意,但又中止行使申请复查、复核权利,发生违反国家信访秩序越级上访的,有权受理该信访事项的复核机关启动复查复核程序,通过公开评议或听证等方式,形成复查、复核意见。
记者:除申请时限外,什么情况下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答:《办法》规定,下列4种情况不予受理:①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前信访事项已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②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③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记者:什么情形下,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对信访事项重新办理或更正?
答:《办法》规定了四种情况: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政策规定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记者: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在几日内做出复查、复核意见?
答:《办法》规定,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复核意见,但补充申请材料、举行公开评议、听证、专家论证、和解、调解、中止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记者:复查、复核意见一般以什么方式送达信访人?
答:《办法》规定,复查、复核机关做出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及时送达信访人。信访人应在收到复查、复核意见书时签字。信访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予以标注。
记者:复核意见是信访事项最终处理意见吗?
答:是。《办法》规定,复核意见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该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最终的办结意见,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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