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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新规直指律师会见“三难”
来源: 点击数:591次 更新时间:2014/12/30 8:14:32

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其他案件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律师反映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书面答复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多抱怨的“三难”问题,今后将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记者29日了解到,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突出难题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

    其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丰富了律师会见、阅卷和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健全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充实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规定就是从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其他案件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针对律师集中反映的“会见难”,规定首先特别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决定答复。”

    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律师反映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书面答复

    为了使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落到实处,规定就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严肃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追责机制规定了更为硬性的措施。

    例如,明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律师关于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

    规定还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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