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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90平米以下首套房首付比例可降至两成
来源: 点击数:604次 更新时间:2014/11/28 13:10:29

大连市修订住房公积金五个重要文件,并征求意见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对《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管理办法》5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批后将适时向社会发布。这些修订后的文件中,许多内容与职工生活密切相关。

    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不予贷款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至少应同时具备5项条件:

    1.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房龄加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40年

    贷款规定年龄:指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及家庭可贷款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与主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规定年龄,规定年龄是指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公积金贷款期限加上抵押房屋房龄不得超过40年。

    办理个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为抵押物办理担保,担保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借款人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应经管理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5项条件。

    子女为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5项条件

    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

    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

    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

    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购买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的首套住房,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如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含房改房贷款及子女为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子女额度的贷款),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如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如有两笔以上(含两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组转公贷款的套数认定与原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一致。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购买首套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

    3.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

    4.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

    5.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转公积金贷款

    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按《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三种类型,即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借款人将抵押房屋转让给拟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并由新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借款人的贷款转为新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转公积金贷款A);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转公积金贷款B);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转公积金贷款C)。

    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转公积金贷款A涉及的房屋应能办理过户手续。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低保”职工享受贷款

    利息补贴,每年受理两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贴息对象为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2.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贴息申请日前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2)离退休或死亡。3.原则上在贴息申请日前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贴息比例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不含罚息)的80%。所购房屋面积未超过90平米的,则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贴息额度。所购房屋面积超过90平米的,则按90平米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计算公式为:贴息额度=90平米/所购房屋面积×贴息期间利息支出×80%。贴息业务每年受理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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