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背景下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是我们党第一次专门开会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对于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从实际出发与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成果的关系等。在这些关系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最为重要,这不仅因为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而且是由于这个问题本身备受关注,很多“争议”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也容易产生模糊认识。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都有一些人大肆炒作所谓“民主”、“自由”、“人权”等问题,大肆炒作“宪政”问题。炒作“宪政”问题的一些人,实际是把法治作为招牌,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与一些宣扬所谓“普世价值”的人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在法治建设的这个核心问题上,我们不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牵着鼻子走,不要被他们的表面言辞所迷惑,不要跟着他们讨论什么“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是一个陷阱。从根本上说,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因为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党的意志。所以,讲这个问题,就要讲“统一”、“一致”: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不是中国共产党人自封的,而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形成和巩固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革命的胜利、建设的成果、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都是党领导的结果。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为这关系到方向是不是正确、道路是不是对头、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所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问题不能含糊,方向问题不能犹疑,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明、立场不清,结果社会上对这些问题就会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混淆视听,最终肯定会出事。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就是活生生的教训。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基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那么,如何才能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呢?那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有序推进。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我们党之所以提出依法治国,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虑,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一方面,总体看,我国改革发展的形势是好的,但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削弱党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一个政党如何才能实现长期执政?一个国家如何才能实现长治久安?一个民族如何才能长期持续繁荣发展?关键就是看能不能实行法治。历史经验表明,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昌明就国泰民安,法治松弛就国乱民怨。在世界近现代史上,有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出现瓶颈,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经济停滞,社会动荡,政局不稳,政权更替,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解决好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就是因为没有真正依法治国。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重要考虑就是为了我们党能够长期执政,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之所以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这就是说,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由法定的程序,借助法律的手段,推行自己的主张,贯彻自己的方针,实施自己的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论级别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三统一”、“四善于”,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看来,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机械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互相渗透的辩证统一关系。不能因为坚持党的领导就否定依法治国,也不能因为推进依法治国就否定党的领导。坚持这个统一,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真正统一起来,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这就要求我们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另一方面,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俗话说,干部带头,办事不愁。领导干部的言行对于全党、全社会的影响极大,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带头遵守法律,那么如何要求普通党员和群众也守法呢?现在,在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身上,仍然存在严重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了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统一起来。因此,必须解决好这些干部的思想观念问题,引导他们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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