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规范环境监测制度 保障数据真实
来源: 点击数:469次 更新时间:2014/11/13 8:14:41

新《环保法》系列宣传之二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撑,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验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通过规范环境监测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本期《环保之窗》将为广大读者详细解读有关环境监测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这一条规定,巩固和强化了旧法中有关环境监测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环境监测制度是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一项职权,具体包括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此次修法对这一条可谓字斟句酌,十分用心。原法中表述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现在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制度的主体调整为国家,“建立”之后增加了“健全”,对制度的权属表达更加严谨。

    由于相关部门和行业按照职能分工,都在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主体规范为国家,强调国家制度,更加准确。且国家不仅建立制度,还要不断健全制度。

    至于建立、健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法条在职责上增加了“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这两点,并不惜增加了两段话,进一步规范站点设置和监测数据。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对环境监测方法、点位(断面)设置、采集条件等有较高要求,不同点位(断面)、采集条件下对同一环境要素实施监测获得的数据、资料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新《环保法》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造成部门间的监测数据不可比较,不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决策,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明确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规范的要求。

    这些年来,环境监测暴露出的问题十分严重。监测网络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行业领域的监测站点重复建设,监测数据各自为阵;技术规范和评价方法不统一,监测数据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不同部门和行业间监测数据可比性差;信息发布不一致,数据共享程度低,有时信息内容相同而评价结论相悖;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有的地方监测数据常常“被达标”。而所有问题的根本特点在于,破坏了监测数据应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新《环保法》针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常常“被达标”等造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此次修法不仅在管理上做出了规范,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修改数据和谎报瞒报等伪造监测数据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山东大葱价格较去年跌五成 下一篇:市属国企深入查摆问题注重方法抓整改 切实转变促发展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