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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来源: 点击数:605次 更新时间:2014/11/11 8:48:4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把法治作为讨论主题。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既是对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战略性部署,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制度性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保障,法治思维与国家治理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国家”与“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意义体现在治理主体与治理策略两个方面。国家治理这一范畴的提出意味着,“国家”从两个角度释放出它的开放性特征:第一,它意味着国家这一主体在概念与价值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国家”不再专属于政治层面,它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面相和表达方式,这体现了执政党价值层面的自信。第二,它意味着治理策略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治理”不等同于管制和强势,它接纳协商、质询和公共参与,这体现了执政党制度层面的自信。国家治理不仅在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上区别于以往,同时在实现价值取向的水准和层次上也要求实现现代化,即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至善和善治的统一。

    从治理主体方面来看,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首先,它凸显了国家政权的管理者向国家政权的所有者负责并可以被后者问责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其次,它强调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治理机制合作管理的重要性。

    从治理策略方面来看,国家治理不再强调其对强制力的倚重,不再事无巨细地介入社会生活。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将充分吸纳多元的利益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治实现基本诉求和基本权利。

    从治理目的方面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的幸福感和荣誉感,创造出明显的比较优势和累积效应。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不仅前所未有地解决了自身的发展问题,还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示范。同时,也需要正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出场更来源于破解实践困局的需要。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提出,源于我国自身所遭遇的发展瓶颈。现有的国家主导的发展模式遭遇瓶颈,全能全控的集中化的国家管理模式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递减,腐败现象频出,部门利益常规化,贫富分化和利益冲突常态化,社会信任稀薄,权利救济成本高昂,等等。同时,对稳定的市场经济的预期,对能接纳公民政治参与的更具开放性的制度容量的预期,对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的期望等等,都迫切要求国家治理实现转型和现代化。第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发展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基本趋势和现实要求。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全球化浪潮有力地冲击着现有的国家治理体系并挑战着当下的国家治理能力,社会大转型推动着国家治理的转型和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核心要义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治理体系,从内容上它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但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治理体系首先是一个制度体系。在制度现代化意义上,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为集中和典型的体现,是其主要载体。具体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法治层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以国家为主导的。法治初启,公权力会以开明姿态和独有的资源调动能力来推动法治建设,而当法治初具,法治趋向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的时候,公权力的动力就会锐减或丧失,国家主义法治进路所固有的局限性也会日渐暴露,某些公权力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共谋还有可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重要阻力,这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须破解的一个难题。

    第二,培养法律思维和树立法治精神。法律思维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思维,表现为规则思维和程序思维。法律思维意味着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以事先确立的非人格化的法律规则为标准,不能断章取义、各取所需或选择性援用法律。从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角度来说,树立法律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就是要从传统思维和传统方法中解放出来,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型。以善法之治为基本价值取向(透明、参与、法治、回应、责任、公正、包容、效益、廉洁、和谐等),把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内化于各类治理主体并体现在形塑这些治理主体的规则和程序设计之中,做到严格守法、执法和司法。

    第三,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治理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建设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核心的专业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重中之重。基于统一的法律知识结构、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相同的法律语言及表达方式,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共享职业伦理和职业取向,共同地忠诚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联结法治精神与法律制度的中枢神经系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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