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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急需驶入法制轨道 | 来源: 点击数:500次 更新时间:2014/11/3 14:39:37 |
创新与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营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如果违反了现有法律规定就成了法律风险","金融创新就是要突破法律规定,如果不突破法律规定,太老实的人就别搞金融创新。"来自全国五所政法院校和有关机构的专家学者针对"金融创新与法制"展开了讨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传统金融体系受到了新的挑战,因此,在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应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的轨道,探索在新金融环境下的监管与发展之路迫在眉睫。"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在日前举行的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制论坛上表示。
据了解,该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五所政法院校共同发起并联合举办。会议聚焦金融创新与法制监管,邀请了全国顶级金融法律专家、"一行三会"金融监管部门和"两高一部"公安司法部门相关领导以及从业者代表和媒体等,共同探讨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合规发展路径,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言献策。中华工商时报作为本次论坛的战略合作媒体,全程关注并参与此次会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于日前闭幕,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经济领域探索加强法制环境建设,探索和研究一条合理合法的新金融环境下的监管发展之路尤为重要。
那么,针对一浪又一浪的金融创新,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如何进行法制规范,如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金融创新要有法制规范
与会专家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传统金融体系的审慎性、规则性、自律性受到了新的挑战。而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金融业务规则需要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断进行完善和优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表示,虽然互联网金融是存在所谓的虚拟的网络世界,但是它不应该成为法外的封地,在这里需要有健全的法制。相对于传统的其它领域,互联网法制的领域充满着太多的具有挑战性的法律问题。人们在为互联网发展欢呼喝彩的同时,有时候也忽略了这个领域法制的需要,其实在这个领域也需要法律的规范,甚至比现实世界传统的金融更需要法律的规范。
"目前的法制环境如何?互联网金融是不是无法可依?""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很多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规定,也并非界限模糊,现有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是适用的,但还需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各自的法律属性,尽快给予互联网金融适当的合法地位,调整现有法律。"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回答了记者的疑问。
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它的本质及定义是什么?
按照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的表述,互联网金融是采用了新技术和方法,改变了原有的金融体系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而提供新的金融功能,新目的是要形成新流动性,安全性,流动性的重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属性要求的产物,是金融本质属性要求决定的,是金融形式在互联网社会的具体表现。
李爱君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其实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都已经违反了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这应该是违法行为,而不是创新行为。现有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非法吸存、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从事支付结算、非法从事融资担保等,或变相从事以上非法行为。
"真正的金融创新,应是规避现有的法律制度而产生了新的行为模式或机构,这些行为模式或机构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能用现有的法律制度调整,这时就需要法律制度进行创新。"她认为。
公安部经侦局执法监督办主任郎俊义认为,实践证明金融创新和金融犯罪往往只是一步之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官罗曦的观点与郎俊义的观点不谋而合,两位从相应的实际案件的处理中深有体会。"这一步之遥怎样很好的把握?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如果缩手缩脚不给他创新的机会,整个金融业也就将停滞,如果给了过分的创新权力以后,必然会有一个越界,就像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也是由于金融产品的过度创新造成。"罗曦详细地分析了目前的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矛盾。
但她表示,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纯粹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在产品结构、业务模式等方面触及到刑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案件极其少见,更多看到的是以互联网金融为名字的传统犯罪案件,比如说以互联网的形式实施的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这些犯罪跟有互联网和没互联网在刑事法规上是没有差别,可以沿用传统的刑法规定进行规制。
与上述几位专家观点相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的观点略显极端。他一直在关注、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众筹模式。"金融创新就是要突破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突破法律规定,如果太守法,太老实的人你就别搞金融创新,搞金融创新肯定要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这样才适合做金融创新,当然不能欺诈。"他同时直指"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在出台的某些政策存在不合理现象。
从审慎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其一直被认为是无监管状态,一行三会从去年就对互联网金融展开调研工作。此前,有媒体报道,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分工是:央行负责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银监会负责P2P行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众筹的监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经上报国务院,并已经完成修改和调整工作,现在只等何时发布。"在该论坛上,一位监管部门领导对记者表示,他称,其实监管层很早便对互联网金融开始关注和研究,并对行业的发展情况足够掌握。
那么,互联网金融到底该如何监管?《指导意见》出台后,相关细则该如何制定?
"解决金融压抑的问题必须要调整不合理的监管制度。"白澄宇表示。
关于行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他认为下一步要重视金融行为监管,要重视行为经济学在金融方面的应用,从审慎监管转为行为监管和产品监管。应该更多的来优化金融消费者的环境,这个环境就是在产品创新方面要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在金融领域可以引进和研究冷静期制度,去消除信息不对称情况,避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突如其来的重大事件中利益失衡,使市场秩序更加合理。
李爱君也认可从审慎监管转向行为监管的必要性,她认为监管的理念和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从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上来看,在现行证券法下,私募没有生存空间,因为中国证券法没有给出任何豁免。但随着证券法的不断修改,草案上已经加入了股权众筹的豁免,建议这个豁免应该更加尊重股权众筹的本质,并对众筹的网站要进行严格的监管。
专家学者从理论出发,提出了各自的监管建议。但,从业者是否希望有所监管?希望何种形式的监管?"我们非常渴望监管层把一些门槛说清楚,认真做事的从业者非常希望监管落地,我们也知道一定会戴上手铐和枷锁,但是反过来看对这个行业的帮助是能够把行业的害群之马挡在门外,我们宁可戴上枷锁跳舞。"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魏伟表示。
宜信高级副总裁刘大伟认为,在监管上是多层次的概念,一个层次是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如果存在一些欺诈、诈骗行为,交给公安机关、法律机关进行处
置。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监管。
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次贷危机后各国的统一认识,研究消费者的行为偏差并加以分析、校正,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才能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更加贴近普通消费者。"焦瑾璞表示。
焦瑾璞和他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知识教育普及工作。据了解,2012年7月,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具体工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成立两年多来,成绩突出,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虽然有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但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金融机构强势、金融消费者弱势的利益格局长期存在,霸王条款和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成本高、缺乏效率且公信力不足。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面对复杂多样的金融产品,让消费者更加眼花缭乱,纠纷不断。
"未来的金融是'第三金融',投资者把钱通过网上直接给借款人,是直接的投融资平台,即不同于商业银行,是真正的'第三金融'。"杨东介绍说,这种模式对法律的最大挑战就是投资者保护问题,因为传统银行的存款人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国家保护体系,这是有保障的,一旦投融资对接之后,风险由投资者自担。而现在需要重构一个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金融消费者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消费者也是投资者。说起互联网金融,对于消费者或是投资者来说,增加了投资理财新渠道,尤其是P2P网贷,便捷的操作、高额的利息,让更多的投资者逐渐从传统理财产品上转移过来。但同时,风险也很高。据了解,截止到今年10月8日之前,全国2011年以来总共倒闭的平台202家,到9月底全国平台的数量是1438家,倒闭平台占比已经超过10%了。
"关于保障投资人,一是要让投资人有风险教育的过程,二是引导投资人做分散投资。"长期致力于P2P网贷研究的行业第三方平台--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表示。
作为从业者的陆金所副总经理倪荣庆认为,P2P的核心就是为借款人提供及时、方便、公平的服务,一方面为投资者解决风险管理的服务。风险管理的一个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我们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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