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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因“跨区用盐”被罚款5050元 | 来源: 点击数:538次 更新时间:2014/11/3 12:55:34 |
“买了10斤,剩下6斤扔了觉得可惜,我就带回来了。”江苏徐州新沂市的老陈在老家阿湖镇开了一家大排档。去年初,因在邻近的连云港市东海县的一位朋友家帮忙做饭,在当地超市买了10斤食盐,当这批带回来的盐用了2斤后,不仅剩下的盐被盐务部门执法人员上门没收,还被处以1500元的罚款。
老陈觉得很委屈,在接到罚单后拒绝交钱。没想到,今年春节前,他竟收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告知其因拒交罚款被新沂市盐务管理局“告到了法庭”,经调解老陈仍不同意交钱。几天后,却又收到一份执行通知书,上面写的罚款金额翻了一番,成了3000元。
记者了解到,因屡次拒绝交纳罚款,当地法院还向老陈开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老陈最终无奈交了5050元,未被拘留。而这5050元中,包括新沂市盐务管理局3000元罚款,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罚款和50元的执行费。
新沂市盐务局表示,老陈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宾馆、饭店等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政府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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