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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陕西5厅官被重新收监
来源: 点击数:569次 更新时间:2014/9/30 9:04:24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检察机关获悉,自2014年3月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原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

    据了解,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中,陕西省检察机关对全省“三类罪犯”中108名暂予执行罪犯,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了重新体检,对经医院诊断并经法医审核后认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40名罪犯已监督收监,其中包括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原县处级的罪犯。

    在此次专项检察行动中,西安市检察院会同沙坡地区检察院,在对西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因受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核查中,发现其保外就医期限已过但未被及时收监的情况后,立即建议监狱部门对其收监执行。安康市检察机关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紫阳县法院在2011年至2013年审判的金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3起贪贿犯罪在作出有罪判决后,均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遂对3起案件细致核查后认为,3名罪犯病情未达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程度,并及时向紫阳县法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监督对3名罪犯依法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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