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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谁给的权力?
来源: 点击数:533次 更新时间:2014/9/22 10:59:23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一些非警务人员与几名刑警一起,数次对拒不供述的嫌疑人电击、灌芥末油,致一人死亡。最新爆出的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警察与“特情”联手刑讯逼供案,反映出执法过程的混乱,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警察与非警务人员参与刑讯逼供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上半年,这起刑讯逼供案件即多次被举报。上诉案件的审理,让这起警察和“特情”共同参与的刑讯逼供案件终于浮出水面。

    因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岩等7人刑讯逼供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岩、张思亮、赵晓光、程小伟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29日下午1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一审判决认为,吴岩、张思亮、赵晓光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使用变相肉刑手段逼取口供,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程小伟、潘永权、李迎彬、李春龙虽非司法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参与审讯活动时,与具备刑讯逼供犯罪主体身份的吴岩、张思亮、赵晓光等人共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应当以刑讯逼供犯罪的共犯论处。

    七起刑讯逼供让人震惊

    记者经过多方了解,一审法院认定了七起刑讯逼供案,案件集中发生在2013年3月,刑讯逼供的手段十分恶劣,细节让人震惊。

    2013年3月7日18时许,道外分局刑侦一大队大案中队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翟某、商某以及在商某家中吸食毒品的姜某、孙某等四人。在审讯过程中,程小伟、潘永权、李春龙采用老式军用手摇电话机电击以及灌芥末油的方式对翟某逼取口供,时任该中队侦查员的赵晓光为防止他人看到该情形,将姜某、孙某带至另外一间屋内看押。

    翟某在证言中说,他们把我抓进去,铐在铁椅子上,用电棍电我,问我毒品来源。后来他们拿来一个老式电话机,旁边有个把,上面接出两根电线。他们把电线绑在我的脚趾上,开始摇电话,我浑身抽搐,当时电了我七八次。

    这只是数起刑讯逼供案的一个细节。除此之外,2013年3月初至3月24日,道外分局刑侦一大队大案中队几名刑警和非警务人员程小伟、潘永权、李春龙、李迎彬等人还有分有合地“合作”了6起刑讯逼供案件。3月24日,在审讯过程中,导致一人死亡。

    3月24日晚7时30分许,道外分局刑侦一大队大案中队抓获王某、梁某等人,因梁某有贩毒嫌疑,在对其进行审讯时,梁不供述,吴岩遂指使程小伟、潘永权、李迎彬用老式军用手摇电话机对梁某进行电击,程小伟用鞋底抽打梁某头面部,期间,梁某猝死。

    在讯问过程中,梁某曾出现不适。给其打开械具后,梁某开始挣扎。在场人员以为他是装的,又给其戴上械具。后来发现梁某真的不行了,才给其做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并拨打120。

    非警务人员参与审讯是典型的违法办案

    此案让人震惊的是,程小伟、潘永权、李春龙、李迎彬等参与刑讯逼供人员的身份根本不是警察。

    程小伟说,他是2012年8月到公安局的,偶尔参与审讯。“是否刑讯要干警授意,我们自己无权决定。”程小伟说。

    李迎彬原是黑龙江省某高速公路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因为工作上的联系,与办案的一些人很熟悉,因此参与了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本身被严格禁止,我国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非警务人员参与审讯,是典型的违法办案。

    我国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会造成冤假错案,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据专家介绍,执法机关应当以此为戒,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加强队伍管理,增强守法意识,不让类似的荒唐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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