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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小微企业优惠有不同
来源: 点击数:532次 更新时间:2014/9/19 8:15:53

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再推优惠政策

    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此,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晶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中,有行业性优惠政策,有区域性优惠政策,也有针对企业规模大小而设置的优惠政策。但同样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条件方面并不相同。”

    优惠政策1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对月销售额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李晶点评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所称的小微企业,仅以月销售额为判断标准。

    优惠政策2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李晶点评

    而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李晶提醒:

    很明显,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未必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反之亦然。应当注意并搞清楚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要充分享受已有税收优惠;对于接受条件的小微企业,要通过精细化分工等技术性操作与筹划,更多地享受现有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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