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想卖烟花爆竹必须考试合格
来源:收集 点击数:677次 更新时间:2013/12/3 13:32:04

 

              想卖烟花爆竹必须考试合格

 

     市安监局日前出台的《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不得在中山路、人民路、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和港湾广场等主干道、广场和天津街、青泥洼桥、西安路、长兴街等商业繁华地带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全市零售点的总量将控制在1050个以内,在去年基础上减少5%。

     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原则,以确保安全、有序进行。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年数长、规模相对较大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优先审批。

    《办法》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零售点应设在公建商用房的一楼,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临建大棚、活动板房和固定集装箱等形式的销售场所不宜紧贴居民居住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在城建部门同意的街、道、地点和地块。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沿线等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和储存库房要相互独立,房屋结构、材质和门窗必须安全牢固,防火,防盗。

    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截至2013年12月27日,销售期为2014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4日(翌年农历正月十五)。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短期内蔬菜价格小幅震荡上涨为主 下一篇:1895年以来掠夺的领土日本必须无条件归还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