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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买服务需在绩效评价的阳光下 | 来源: 点击数:530次 更新时间:2014/8/22 8:11:16 |
北京市财政局公布了《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接受社会监督。而绩效评价差的项目,后期资金将可能被削减。
(8月21日新华网)
在计划经济年代,公共服务几乎都是由政府通过设立事业机构的方式来提供,这种大包大揽公共服务的模式,多有政社不分、效率不高、专业性不强等弊端,政府背负着越来越重的包袱,难以尽职,也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及多元化公共服务的需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转变职能的标志,也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供制度化渠道,让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形成平等的谈判主体地位,也会给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提供标准,确保公共服务质量。同时,政府不用再为如何去服务操心,反而可以专心研究如何管理服务质量。
与一般性政府采购不同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人不是政府自身,而是社会公众。因此,花大家的钱,就要花得明白,花得值,就要让公众真正享受到服务。同时,购买服务从购买资金到服务投入使用,也必须在“阳光”之下,全程受到监督。只有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绩效评价管理,才能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严格,避免购买行为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也使政府采购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处于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之下,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迈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当前,我市的环卫等领域已经开始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北京市的这种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值得我市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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