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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续贷”新规重在五个转变
来源: 点击数:549次 更新时间:2014/8/8 9:51:01

    为落实国务院“金十条”新政,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业内简称“续贷”新规,其意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落实“续贷”新规,除银行机构认真领会监管当局政策意图、树立大局意识之外,更应转变信贷管理理念,把信贷管理工作重心落实到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上来,“续贷”新规才会显现成效。

    从现实看,商业银行应及时实现5个转变:

    一是实现贷款管理期限向合理化、科学化转变,做到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期限以小微企业实际生产周期为依据,而不是单纯以方便银行贷款期限管理为中心。这要求银行改变过去在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上过分倚重主观设计贷款期限的做法,发放贷款要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生产规模、资金周期和风险状况相适合,防止再发生贷款期限过短,使小微企业反复出现“倒贷”现象,减轻小微企业为“续贷”增加的成本。

    二是实现信贷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向实际化、客观化转变,做到开发出的信贷产品能真正受到小微企业欢迎,降低小微企业资金占用额和占用成本。银行机构要把一切金融创新转移到围绕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上来,比如贷款本息偿还方式、贷款调查和评审模式都要视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而定,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使用与银行贷款管理良性互动。

    三是实现信贷发放条件审批向便利化、灵活化转变,做到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注重企业经营现实和发展潜力,防止过去呆板机械的审批方式,避免为“条件”设“条件”、让小微陷入融资难“怪圈”。这要求银行打破过去对小微企业贷款“高门槛化”以及贷款身份的“标签化”;大胆开展小微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与研究,设计符合小微企业经营实际的贷款条件;对有前景的高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应发放信用贷款,减少小微企业为获得贷款额外的费用。

    四是实现贷款分类向实用化、可行化转变,做到对小微企业信贷五级分类从现实信贷使用状况出发,避免为信贷“分类”而“分类”。这要求银行加强与监管当局沟通和配合,对小微企业“续贷”掌握好政策尺度;只要小微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有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较好等情况,即便贷款偶有超期也不应归为不良贷款,通过“换据展期”手段,使贷款归于正常形态,不影响企业“续贷”,也不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上升。

    五是实现贷款风险监管向明朗化、前移化转变,做到对小微企业贷款使用状况监管从事后监管转向事前防范为主,把可能出现的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这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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