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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的执法检查不得开展罚没停业吊销许可证须备案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767次 更新时间:2016/12/9 8:30:12

    辽宁省8日正式公布《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此前一天,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这部条例,这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法规。

    《条例》包括39条,将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要求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

    针对招商引资中胡乱承诺、随意变更的现象,《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针对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滥现象,《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条例》还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作出14条禁止性规定,包括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用企业资金、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等。

    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责任和处罚,《条例》做出明确规定,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将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辽宁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于沈波表示,辽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将根据《条例》规定,着手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措施,在2017年1月15日前将《条例》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今年以来,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不断加强。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随后又成立了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辽宁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加强制度和平台建设的同时,连续开展多次专项整治行动。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梁启东认为,东北地区营商环境建设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东北振兴能否成功,以省级立法的形式加强软环境建设,凸显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力度上也明显加强,标志着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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