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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保护企业家就会裹足不前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871次 更新时间:2016/12/8 8:43:56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于发布层级高、指向性强,意义不可低估。
    对产权的侵害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我国的社会秩序长期较为安定,私主体之间的侵害问题并不突出。但长期以来,公权力对私产的尊重度还不太充分。除了个人私产外,民营企业家利润被侵蚀的现象也颇为突出。所以《意见》开宗明义地承认“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加强产权保护,不仅被明确与普适的公平正义有关,也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维护民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投资信心、生成投资预期和创业动力,最终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息息相关。
    因此,《意见》坦率地谈了诸多方面,如重申在事前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竞争。但相比之下,关于事后的几个环节可谓更重要,涉及了几个“啃骨头”的敏感领域:
    一是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各类合同,承担合同责任。二是防范党政干部和刑事执法不当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三是对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的重大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纠正错案冤案。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妥善处理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这几点其实比在事前善待民营企业家(如消除进入的隐形壁垒)更为重要。因为经过多年多轮博弈,民营企业家们可谓知凉知暖:个别地方事前各种优惠承诺、天花乱坠,等到企业家重金投入,财富变成了不易挪走的土地设备等资产后,过河拆桥,翻脸不认账。地方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成了毁约的“硬理由”,而弹性十足、随意解释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成了违约的“杀手锏”。或者在企业做大后,少数政商黑势力勾结,混淆民商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在具有历史特定背景的法律条文和民营企业行为之间移花接木,用非法集资的帽子打压企业的发展,以侵占国有资产的罪名反向巧取豪夺企业家的财产。
    商人本为求财,若反有身陷囹圄之虞,自然会裹足不前。前些年力推的混合所有制、今年大热的公私合作PPP在个别地方呈现“叫好不叫座”的局面,与长期累积下来的“惊弓之鸟”心态大有关联。而以此为着力点,从发展的眼光拨乱反正也尤为必要。
    此次发布的《意见》沿袭了9月初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同名文件。可以想见,在9月甚至更早时有关部门就已经开始了“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的进程。虽然司法历史积案大多情节复杂,突破不易,但若能披荆斩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早日予以清查和公布,定然能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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