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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1119次 更新时间:2016/12/8 8:42:42 |
就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政府公共服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近日,辽宁省人大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并就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政府公共服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经济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
《草案》同时指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此外,为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应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收集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交易记录,以及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企业环境保护信息、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所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制定并公布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网上审批,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型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者中心。
在涉企执法检查和收费、处罚方面,《草案》明确规定,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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