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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 “两证整合”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042次 更新时间:2016/11/28 8:29:12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大连市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原有模式,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完成个体户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全新登记制度。

    今年8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意见》指出,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证整合”将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指南

    [第1部分]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介绍

    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定义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实施范围和时间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首批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三、“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是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三是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四、“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五、“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

    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新、旧证件换发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

    [第2部分] 日常业务办理流程及要求

    关于开业登记的流程

    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

    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关于变更登记的流程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申请换照,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照)登记。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工商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工商部门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后,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在税务机关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有关信息,按变更登记处理,对信息进行更新。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关于注销登记的流程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清税申报时,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个体工商户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第3部分]  相关政策及常见问题

    1. 实行“两证整合”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2.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答: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3.“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什么功能?

    答:“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4.新的工商证照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如何构成的?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5.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换照后,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6.个体工商户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7.实施“两证整合”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对2016年11月30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对于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8.实行“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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