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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1185次 更新时间:2016/11/9 10:46:12
    在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院期间,专家指出:应打破歧视非公经济的社会氛围,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的司法保护,创造更高层次的市场文明
    
    蔡学恩:我代表非公有制经济所有的企业家发出我们的心声:我们不需要特殊保护,我们希望在现有法律体制下给我们平等待遇和平等保护。
    宗成乐:《通知》内容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现实的积极意义。
    李振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发展完善,国有与民营之间已经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发展方向。
    李生:今后法官断案,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在不超越法律底线的情况下,还要保护企业的利益,才能圆满解决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这将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
    刘宗利:法官要把创新服务放在前面,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通过大数据了解每家企业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其资信情况、资质情况以及出现纠纷案情的背景,通过超前介入就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院”活动于10月下旬在广东举行。活动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们围绕“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展开热议。在代表们看来,这不只是一句口号,更要克服各种阻力落实到行动中,要向各种传统惯性挑战。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大业中,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本应依法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中,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常遭遇莫名其妙的不公平,这引起了来自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们的关注。代表们认为,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先进经验,值得向全国推广。
    理念进步,法官断案不再与企业生存无关
    10月底的广东依然艳阳高照。来此参加“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院”活动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成乐告诉本报记者,在视察期间他收获了一份意外的喜悦,他从移动互联网上得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山东有家民营企业的账户被当地法院查封两个多月了,实在冤枉得很!这家企业出于朋友情面给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后来这家被担保企业出问题了还不上银行贷款,作为担保人的企业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账户被封了,这对于一家民营企业来说是很不公平的。现在有这个《通知》,就可以根据《通知》的精神向更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了,可以试试!”
    宗成乐表示,《通知》内容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现实的积极意义。
    宗成乐所反映的情况在参加此次活动的30位来自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等地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引起了共鸣,在为期一周的视察中,代表们围绕《通知》精神,以“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为主题展开热议。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盱眙石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叶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语重心长地说:“对于民营企业来讲,账户一旦被封,这个打击是致命的,很可能企业就死掉了。企业里有多少员工,就有多少个家庭指望着这份工资生活呢!把企业账户封掉后,那么多个家庭怎么办呢?”
    谈起此番对广东法院考察的感受,李叶红强调:“广东法院做到了人性化断案,同时又不超越法律底线,这是非常好的。”
    记者在随行采访中获悉,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大力促进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上,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良好法治环境,在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宝贵经验。活动期间,广东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龚稼立在介绍广东法院整体工作情况时强调,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的创新经营行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作定罪裁判;如确实涉嫌犯罪的依据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妥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查封、扣押涉案财产时,尽量避免影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尤其在追究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犯罪时,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界限,坚决不因追究个人违法犯罪而影响企业生存发展。
    宗成乐对此更是感触颇深,他说:“广东的做法非常英明!”他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者当然必究,但前提是要把企业维护好。民营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往往一个老板就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如果情况还没调查清楚就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把老板控制起来,使其失去人身自由而不能正常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那么这个企业可能就完了,然后多少员工要失业,多少个家庭就要出问题……一连串麻烦都来了。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苏北花卉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生对上述现象有这样一句点评:过去,法官只管依据法律条文断案,至于判决结果有可能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后果,似乎与法官无关,这是不正确的。今后法官断案,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在不超越法律底线的情况下,还要保护企业的利益,才能圆满解决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这将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
    平等保护,创造更高层次市场文明
    带着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蔡学恩,他以一名学者的身份从专业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以上各位代表所反映的情况,实际上都可归结为“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这个主题。
    蔡学恩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一再强调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平等的,但在现实当中民营企业往往处于弱势,遭遇莫名其妙的委屈。为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保驾护航,使其依法获得平等保护,这将是个很漫长的过程。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是我们民族复兴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上充分而深刻地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
    蔡学恩认为,民营企业并无特殊要求,也无需得到任何特殊保护,之所以要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就是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确实有某种社会氛围歧视了非公有制经济,不能让它享受正常的平等的待遇,必须打破。中央看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已经注意到,如果听任这种惯性思维持续下去是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因而要从整个社会理念上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公平待遇,让其准确地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平等地位。
    蔡学恩表示,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广东视察了解到,这里GDP的53%以上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了国有经济。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上来讲,即使规模再大的央企,在市场地位上也应当与普通民营企业完全平等。而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就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我们的目标是,努力创造更高层次的市场文明。
    “然而,一旦回到现实当中,我们不得不思考和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同一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能否享受平等地位?”蔡学恩表示。他说,一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民营企业处理时往往受到某种惯性影响而不能平等对待他们,有些地方甚至有种错误观点,觉得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比民营企业的利益更重要。
    蔡学恩还提及现实当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当一家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官司时,如果需要对到底是违反政策还是违反法律进行界定时,对民营企业可能要用更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明明只是违反政策,可能由于分析不周而把他当作违反法律的案件来处理,导致很多民营企业领头人在政策和法律都不明晰的情况下受到不公正对待,在人身权利上受到强制性挤压,甚至长期挤压。这种情况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破产。
    必须看到,一些地方有这样一种做法:一旦发现甚至是捕风捉影地发现某家民营企业有违法嫌疑,就出动公检法把人家企业包围起来,查封账户并把董事长羁押。蔡学恩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其实完全可以不进行羁押,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待事实查清楚后再做处理。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不能等同视之,其法律和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要准确理解,能不羁押尽量不羁押,能不采取强制措施尽量不采取。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广东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例如东莞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罚款措施和拘留措施的工作指引》,对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审慎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促进各方当事人实现互利共赢。
    蔡学恩语重心长地对记者说:“‘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罚款措施和拘留措施’,这句话你一定要写到文章里去,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司法保护的核心之核心。”这句话意味着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一定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即使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那种动辄以法律名义把民营企业老板抓起来,继而导致企业破产被整死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一家二三十年的民营企业在一夜之间倒闭,这绝非司法之目的。
    更有甚者,民营企业在打赢官司后还常遭遇司法执行难的问题,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常久拖不决。司法界有句名言:“迟来的公正不叫公正。”意思是说这个公正本来是几个月之内就应当还人家的,但如果10年以后再还人家,还有什么意义呢?蔡学恩激动地说:“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面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国际市场,怎么会有那么多时间成本消耗在无休止的等待中,浪费在司法争议的过程中?还做什么市场经济呢?”
    比如,一位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湖北省某民营企业董事长曾有这样的遭遇:他在2001年打赢过一个官司,标的金额不过十几万元,但拖了13年才得以执行。2013年他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后向更高级法院反应情况,次日各级法院30多人出动,此判决立刻得以执行。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什么民营企业家在现实中总是处于弱势,在方方面面总是有难处?”蔡学恩感叹道,他掷地有声地表示,“我代表非公有制经济所有的企业家发出我们的心声:我们不需要特殊保护,我们希望在现有法律体制下给我们平等待遇和平等保护。”他说,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真正让民营企业依法享受到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不打折扣,其经验值得向全国推广。
    蔡学恩的观点在人大代表中间引起了共鸣。来自福建的全国人大代表,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鹏强调:“一定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他认为,民营企业花几年时间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但得不到执行,法律文书成为一张白条,法律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为此,从最高法院到全国各级法院都应当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我们对周强院长提出的目标充满信心!”夏鹏表示。他指出,东莞法院建立了速裁制度,同时把各个行业协会的人请来进行诉前调解,这说明他们是真正为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着想。
    内外兼修,为国际化战略奠定基础
    既要维护和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又不能超越法律底线,这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有时难以兼顾,甚至存在矛盾,如何化解其中矛盾从而做到两全?人大代表们对此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在操作层面的可行性建议。
    宗成乐坦率地说出了他的想法:“我给基层法院建议过,某家企业当了‘老赖’,你能不能把他的地产厂房等资产先处理掉,如果还不够偿还其债务再找担保人,而不是图省事就直接把担保人的账全封了。比如前述那家被担保的企业,根据其资产状况,土地厂房等资产足足够偿还银行贷款的,银行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这些资产偿还贷款,况且这家企业还曾用这些资产给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本来挺好,但法院在两个多月前把担保人的账户全封了,给这家企业造成的损失可大了,主要是信用受到打击。该企业反映,本来该合作企业的不合作了,比如有家设备供应商,原本谈好先给设备安装完毕再付款,现在人家明确表态‘不给钱就不给设备了’。这样的损失算起来可多了。”
    总之,银行和法院都应当与民营企业进行对接沟通,如果通过长期跟踪评估发现是家成长性好且讲诚守信的民营企业,就应当努力扶持,保证其正常经营,避免“一刀切”和“好坏一锅端”,尽量少让其受到其他“老赖”牵连。
    如果说宗成乐所反映的是如何处理好民营企业的外部法律关系,那么企业内部的法律关系同样关系到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总经理张树平告诉记者,舍得集团过去是国有企业,正在转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必然涉及员工分流安置、补偿等问题,也必然涉及法律问题,比如合同法、劳动法等等,不同法律之间还有相互衔接的问题,有些地方衔接不好,就会出现法律上的盲区,此时大家想法就会比较多,也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如果企业整天忙于跟员工打官司也会深陷麻烦,应做好提前预防,很多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帮助下企业自身就能消化掉。比如,企业可邀请司法机关出面,组织大家多多学法,了解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不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来自山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刘宗利坦陈:“通过此次考察,对于司法对民营经济保驾护航,我也有很多感触。”他表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各行各业各家企业都在进行转型升级和创新,企业转制或进行兼并重组也是普遍现象,这就更有赖于司法保驾护航,要注重法律服务超前介入,而不是事后审判,这是司法理念的一个突出变化。应采取多元化调解机制化解纠纷,有效减少案件,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少牵扯法官的精力,更少地耗用企业的人力物力。
    刘宗利认为,法官的职责不是说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把案子判好就行了,还要把创新服务放在前面,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通过大数据了解每家企业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其资信情况、资质情况以及出现纠纷案情的背景,有的放矢地为其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超前介入就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进行司法服务、司法支持、司法知识等方面的科普以及观念更新和行为塑造。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生前瞻性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发展完善,国有与民营之间已经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发展方向。李振生指出,在当前“一带一路”倡导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都在实施“走出去”的国际化战略,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更需要得到保护扶持,尤其是法律服务,让它做大做强。法官队伍也要不断加强对涉外法律的学习,要更多、更深入地了解涉外法律和国际法律。经济上走出去了,法律也要走出去;经济国际化了,律师、法官同样也要国际化。要让民营企业在国外也受到保护,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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