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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法、检、公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417次 更新时间:2016/9/28 8:23:26
    “要债的‘跑断腿’,负债的玩失踪”已经成为过去时,而今,躲债越来越难,拿法院判决不当一回事根本行不通。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共二十一条的《指导意见》对办理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职责分工、衔接协作、处置程序作出了明确要求。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涉嫌拒执罪这个环节开始,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再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最后到人民法院的审理宣判,每一个环节在意见中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指导意见》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立案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侦查完结,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公诉。

    《指导意见》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先行向负有执行责任的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解决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

    《指导意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列明了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指导意见》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时常发现的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物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按上述程序和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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