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长这官,在中国的官阶中算是最小的了,不过,在本乡范围内还是有一定实权的。长海县某乡原乡长姜某就利用手中权力,上下其手,为人承揽工程、揽活,心安理得地收受贿赂,而且还有人送好房送名车,这案子让检察机关侦破了,姜某一切的荣耀不复存在,最终成了阶下囚。
2008年,姜某时任长海县某海岛乡的乡长,在这个岛上,有职有权的姜某“玩得转”。
侯女士是一名个体服装设计业主,姜某介绍她参加本乡中小学校校服定做的展示方案,侯某表示事成后必有酬谢。姜某给主管教育的副乡长过了话,让他在本乡中小学校服定做业务中照顾一下侯某。果然,本该公平竞争的事,侯某在乡长“照顾”下取得竞争优势,定做校服的业务给了她。到后期还差一部分尾款,姜某帮着催要,侯某也懂“知恩图报”,至2009年1月,两次给姜某汇款计3万元,姜某笑纳。
定做校服,小事一桩。2008年,姜某接受大连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邹某某的请托,到长海县政府为这个经理争取拟建锅炉房的相关政策,姜某在海岛上有“神通”,建房手续还没审批下来,邹某某把锅炉房先建好了投入使用,于是,他获得乡政府下发的2009年度供暖资金补贴。这事弄利索了,姜某又将未公开招标的本乡中学暖气管线改造工程,还有两个村的挖土、拉土、挖树坑工程以及当地中心小学前的水泥砼路面修建工程,直接交给邹某某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
乡长的权力姜某真是用到了极致,邹某某投桃报李,2010年9月,邹某在乡政府送给姜某5万元;来年年初,姜某先后两次收下邹某某送上的2万元、1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姜某又帮了老板尹某某的忙。
姜某利用乡长职权,把应该公开招标的程序规避掉了,为尹某某承揽本乡政府数十项工程。
咋弄的?按规定,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公开招标,姜某手段高明,把工程款30万元的一处休闲园项目、门球场项目分成两期;将另外的三项排洪沟、水沟及路面工程拆分成6期、7期、8期工程。其实,这种做法是自作聪明,虽然以拆分工程手段成功规避公开招标,但这事毕竟瞒不过明眼人,乡长为你揽工程你还能没有表示?
尹某某于2010年在海岛上一处小区为姜乡长买了一处房子,姜某就在这个海岛当乡长,突然在岛上住宅区有了一套房,太显眼,姜某授意尹某某把房子卖掉。2011年5月,尹某送去卖房款20万元。 2010年,姜乡长又接受于某某委托,为于某某尽快将其转包给他人的海域承包合同上签字,收受于某某花266950元买的一辆斯巴鲁越野车。
事过2年多,案子发作了,去年4月,姜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被拘捕后他把共计受贿的576050元全上交了,涉嫌行贿的侯某、尹某某也到案了。按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量刑起点是刑期10年,考虑到姜某主动投案,全部退赃,一审法院于去年底对他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姜某犯受贿罪,判刑7年,受贿赃款上交国库。尹某某、侯某犯行贿罪,对尹某某判处缓刑;对侯某免予刑事处罚。这可真是轻判了,姜某还是上诉了,说判重了。市中院审案一看,该考虑的从轻情节都考虑到了。
结果
今年5月,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点评
这正是:手握实权一乡长,帮人揽活实在忙;一会揽建锅炉房,一会帮人定衣裳;现金汽车商品房,投桃报李不白忙;被判七年没商量,愧对组织愧对党。
一乡之长,仅凭手中权力,竟连中小学校服这样的小事都要“事必躬亲”,亲自过问、干预,从中获取好处,简直是一手遮天,将手中权力运用到了极致,这让当地百姓和相关部门情何以堪?
更重要的是,权力的人为干预,彻底打破了市场公平竞争基本准则,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很可能让那些真正有实力承揽工程项目的企业被排挤在潜规则之外,既无法保障让市场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又可能因私下交易暗中行贿增加工程成本,进而导致实际承揽项目的责任人克扣工程资金,在产品和工程上克扣斤两、自找平衡,最终坑害的,一定还是不明就里的终端消费者。
权力寻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他们最终坑害的就是那些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当官不为百姓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这一点上,相信法律也一定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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