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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到底该不该撤?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433次 更新时间:2016/8/11 13:07:08

    廉政账户从设立之初就争议不断。从表面上看,廉政账户可为上交账款提供载体,让某些官员悬崖勒马,同时也可为国库增加资金,作用是积极的;但从本质上看,廉政账户具有隐蔽性,可能会被某些官员用来制造廉政假象,从而边贪腐边“清廉”,并成为东窗事发后减免责任的工具,成为贪腐分子的挡箭牌。

    从近年来查处的“挂”在廉政账户上的贪腐案来看,少数贪腐干部把廉政账户当成了伪装清廉的工具和免于惩处的救命稻草,在收受了巨额贿赂后,只将其中一小部分上交至廉政账户,却将大部分款项收入囊中;有的腐败分子试图通过廉政账户金蝉脱壳,逃避惩罚,在获知自己被纪检组织调查时,才将受贿款存入廉政账户,制造清廉假象,以掩盖其真实的数额巨大的受贿事实,把廉政账户当做了掩饰腐败、逃脱惩罚的工具。也就是说,廉政账户容易成为一些腐败分子弹性规避处罚的利器,掩盖其潜伏贪腐的本质。这正是廉政账户问世以来颇受非议的原因之一。再者,“法无授权不可为”,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出过廉政账户,如果在法律之外开门开窗,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矛盾的。

    事实证明,廉政账户仅仅解决了受贿中钱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负面影响,也不能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反而让老实点的吃亏,狡猾点的讨好,让许多人持赌一把的心态去“前腐后继”,成为官场上的“两面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腐败行为“零容忍”,肃贪风暴力度空前,彰显了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的决心和勇毅。然而,贪腐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拒腐防变任务仍相当艰巨。从以往教训来看,权力运行需要进一步透明化、公开化,打破这样那样的“暗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撤销廉政账户,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钱勾结彻底消失在干部队伍,让贪污受贿无所遁形。

    撤销廉政账户,是反腐工作进一步深入的表现,彰显了我们党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决心。以前,因为有廉政账户“缓冲区”,个别干部可能玩腐败“躲猫猫”,一边收受贿赂、一边上交廉政账户。既接受了贿赂,又因为怕出事、怕落马,给廉政账户上交一部分受贿款,装出一副清廉的模样来。廉政账户撤销后,个别官员伪善的面目也就掩盖不住了,正如一位纪委干部说的那样:“撤销廉政账户,就是要堵住少数心存侥幸的党员领导干部规避纪律追究和法律制裁的漏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廉洁自律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对贿赂就该“当面拒收”,理直气壮地将腐败拒之门外,讲纪律、守规矩,拒腐蚀、永不沾,让品德圣洁如高山雪莲!

    廉政账户不该撤 可继续探索完善

    李耀斗(企业干部)

    日前,关于该不该撤消廉政账户的话题引起了社会热议。笔者认为,廉政账户在反腐倡廉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干嘛要取消呢?还是保留的好!

    自2000年初宁波市纪委首倡并开设“581”(意为“我不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相继在银行开设了诸如“981”、“510”、“5981”等廉政账户。设立廉政账户,是各地自创的反腐措施。近年来,各地通过设立廉政账户,取得了不小的成果。据报道,各地的廉政账户设立之后效果都不错。据统计,广东省廉政账户2014年入账6500多万元;湖南廉政账户2014年一季度入账303万余元;而山西廉政账户14个月收到1.7亿元。

    设立廉政账户是有道理的。媒体披露的一个案例很说明问题:在浙江省税务系统工作的赵明(化名)检查完辖区内几家企业后,整理企业上交的材料时,里面滑落出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他心里明白,这是企业给他的一点“意思”。“要想退回去的话已分不清是哪家给的,去单位上交又怕引起非议。”赵明趁着第二天中午休息时间,将这笔钱存入了“581”廉政账户。“不交心里不踏实,交完一身轻松。”

    其实,设立廉政账户的首要功能在于,给党员干部提供一个将收受的“不便退回”特别是“无法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上交的绿色通道。诚然,党员干部理应当面拒收礼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的确会遇到“受之有罪,拒之不恭”的尴尬,甚至有时还会遇到威逼恐吓“必须收受”等情境。还有一些来源不明的“贿赂”以及家属代为收受的夹在普通礼品中的贿款、贿物等等,都需要廉政账户这样一个上交的绿色通道。

    当然,各地设立的廉政账户在制度设计上还不完善,在具体运作上也存在许多瑕疵。对此,我们可在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上继续探索、不断完善,例如,实行实名制、明确上交期限(比如,限期3天之内)、细化主动说明事项(包括违规资金来源、是否为被动受贿、有无全部上缴)等等。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预防腐败局特约专家庄德水提出,“应该扩大廉政账户缴纳的范围,不仅仅是礼金、有价证券等物品,还应包括与作风有关的不正当消费和开支等”,“可扩展至缴纳不符合八项规定精神的违规消费等款项”。

    地方设立廉政账户属于一种制度创新,它既可把贿金提早纳入到国库中来,又减少了反腐败工作的资源浪费。诚然,设立廉政账户是一项事后补救制度,不是反腐的治本之策,但它也是反腐倡廉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形式。有法学教授指出,就我国特定的情况来说,廉政账户措施应得到肯定。

    且慢!何必那么匆匆地撤消廉政账户!

    廉政账户不是洗心革面的利器

    唐鑫磊(武汉体育学院学生)

    自1999年江西省设立“拒礼拒贿资金账户”、2000年宁波市设立“‘581’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以来,效仿者众多。廉政账户虽发挥过一些积极的作用,但并非像有的人所说,有那么大的效用。其实,廉政账户并非贪腐分子洗心革面的利器。要铸就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必须靠制度防腐和制度反腐,必须坚持对腐败“零容忍”,构建起官员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要建成这个机制,最重要的是加强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不仅要做到“全覆盖”和“人人平等”,更要推进反腐败机构的建设。反腐败机构行使的是监督权,必须保证执纪执法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司法机构的廉洁化和专业化。反腐败法律的预防、监督、惩治、保障四大功能缺一不可,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证法律的约束力,使反腐败的具体法律条例成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促使官员“不能腐”、“不敢腐”。

    对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要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完善监督制度、强化巡视监督,处理好党纪和法律的关系。更要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强化制约、保证权力科学配置,对集权垄断现象进行有效监督,加强对权力运作管理的层级监督、健全民主集中制和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同时,建立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也势在必行。在完善党内、司法、审计等原有监督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权力监督主体,使民间机构、社会媒体等参与其中,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消除原有监督的“盲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反腐败不仅要打击腐败行为,还要清除腐败文化、腐败思想。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要达到“不腐”的终极目标,必须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形成自律意识阻挡贪腐浊流的侵蚀,使官员“不想腐”。

    应该留一条“治病救人”的通道

    程绍德(特约评论员)

    作为上世纪90年代后期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产生的一项特殊制度,廉政账户为党员干部上交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建立了一条“绿色通道”,也给他们提供一个忏悔和改正错误的机会,解决了由于社会不良风气而导致的被动受贿问题。该制度既可以把腐败的贿金提早纳入到国库中来,又减少了反腐败工作中的资源浪费,因此一度受到很多地方的推崇。

    然而,制度好比砖瓦墙,再好的设计也会有缝隙,难免会被居心不良的人“钻空子”。比如,个别贪腐者将“可以收”的贿金留下,“不可收”的上缴、对贿金来者不拒,感觉风声紧就抢在调查前主动上交、大笔贿金留下小笔上交,以此作为“护身符”等。但是,仅仅因此就彻底否定廉政账户的积极作用并将其撤销,也有因噎废食之嫌。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所一贯秉持的基本方针。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才明确规定,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强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强调抓早抓小,体现的就是惩前以警示后人的思想。

    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就是保护那些被动收取礼金但却没有权钱交易行为的党员干部。那些主观上有权钱交易故意、客观上有权钱交易行为的人钻制度的漏洞,试图通过廉政账户逃避惩罚,这并不是廉政账户制度的错。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准确把握廉政账户设立的根本宗旨,不让“钻空子”的人得逞,廉政账户不但不会减轻打击腐败的力度,反而还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更何况,对无意犯错甚至被坏人蒙骗“拉下水”的党员干部,我们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还应该有这样一条“治病救人”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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