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金融服务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金融服务
 
协同监管编织P2P安全网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数:505次 更新时间:2016/1/4 8:50:05

    P2P监管协同问题亟须引起关注,除金融监管部门外,相关部门等也与其业务管理相关。一个部门无法“包打天下”,需形成监管合力。因此,明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明确与落实公安部门、工信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等各方的职责,建立跨省、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酝酿多时、几经修改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得以明确,P2P监管规则缺失的状态即将结束。

    笔者认为,随着监管框架逐步清晰,监管协同问题亟须引起关注。除金融监管部门外,还需进一步明确与落实公安部门、工信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等各方的职责,建立跨省、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协同监管之所以重要,是源于P2P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属性。《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本质区别。

    正因如此,按照现行的监管分工规则,非存款类金融活动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即省金融办监管。对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其职责在于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并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建立跨省、跨区域的经营监管协调机制。

    令人欣喜的是,《征求意见稿》已对省金融办的职责提出要求,包括负责网贷机构的备案管理,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也明确提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这意味着,P2P行业长期以来“统计缺乏、数据散乱”的状况有望终结,信用体系建设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

    协同监管之所以重要且必要,还与P2P业务模式相关。除金融监管部门外,公安部门、工信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等也与其业务管理相关。一个部门无法“包打天下”,需形成监管合力。

    笔者认为,目前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网贷机构需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这意味着,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比如,公安部应牵头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借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金融犯罪活动。日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

    比如,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作为信息中介,网贷机构也需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融资信息、机构经营信息、风险提示等,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更不能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结构性改革今年进入“攻坚战” 下一篇:监管为创新预留空间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