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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特权”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数:560次 更新时间:2015/9/1 8:37:10

    所谓优先股,主要相对于普通股而言,是指优先具有获得公司股息和公司清算后资产分配权的股票。

    具体来说,优先股具有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几项“特权”。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优先股股东可以优先获得固定数额的股息,而普通股的股息是浮动的,一般按照公司的经营情况分配。公司经营不好时,普通股股东通常无法获得分红。

    不过,如果公司经营良好,普通股股东获得的分红也可能多于优先股股东。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股东则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清算补偿。

    优先股属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是资本补充的有益渠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与公司债和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不同的是,前两者的持有人属于公司的债权人,而优先股持有人则属于公司股东,公司只有在满足了债权人的偿债权后,公司股东才有资格行使偿债权。

    在公司决策中,优先股股东的权利范围较小。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重大经营等事项中不具有表决权,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在涉及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才能发表意见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于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可以在融资的同时,有效减轻公司财务负担。某种程度上,优先股相当于公司发行的无限期债券,但又属于公司资本而不是负债,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优先股不属于公司必须偿还的债务,假使公司经营不善,则优先股股东与公司一起承担损失。此外,由于优先股股票没有在特定到期日还本付息等规定,赎回日期由公司自主决定,从而使公司财务安排的灵活性大幅提高。

    对于投资者来说,持有优先股可以享受稳定股息、优先索偿权等好处。但优先股的一些特征需要投资者注意。首先,优先股通常附带公司赎回条款,这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再投资风险;其次,优先股市场流动性小,远低于二级市场的普通股,通常只能通过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由公司赎回来变现,在此期间,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股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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